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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解释,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时间:2022-09-27 08:30:07 作者:作者:乔哲茂 浏览106次

工伤事故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因此,正确界定工伤认定的范围对解决工伤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是的。 《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中介,根据我国工伤保险几十年的实践经验,特别是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推行以来的有关经验,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此外,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各地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授权制定了本地方具体实际相应的实施细则。 这样大大拓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为我国劳动者的工伤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工伤认定的范围概述

1、工伤含义。

一般工伤的定义是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 《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百科全书》工伤的定义比较详细,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 在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 但职工不是生产劳动岗位,即使是企业设施不安全或工作条件工作环境不良导致的人生伤害事故也是工伤。 ”但法律上的“工伤”还需等待劳动部门认定,职工只有在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后才能按照法律法规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

(一)被认定为工伤的。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单位内,因执行职务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失踪的。 (六)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2)与工伤等同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突发性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灾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斗、公务受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3)不得认定工伤的。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也不得视为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伤亡;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二.解决难题

以下特殊故障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1)因公外出或者出差期间发生事故。

)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员工被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工作,从事与本单位相关的工作,如参加会议等,不涉及个人因素伤亡,外出视为工作时间。 因此,该情形应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事故。

分析:这多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给员工造成伤害的情况有关。 按照有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受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在再次通勤中因道路打滑、当事人疏忽等原因,致使自己不慎受伤或者因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3)员工受伤后旧伤复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仍按原因工伤处理。 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

)4)休息期间突发事故。

)员工在单位休息期间也是上班工作时间,在此期间遭受事故伤害的,被认定为工伤。

)5)休息时为下一项工作做准备受到了伤害。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前后的复工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者最终业务遭受事故损失的”认定为工伤。

(6)工作人员在单位集体宿舍、食堂等非工作场所受损。

)工作人员在集体食堂就餐时发生中毒事件,宿舍因设施不安全等原因造成工作人员损失的,通常视为工伤。 当然,也可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总之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7)新员工未与公司签订合同(或临时上岗不久)。

)此类情况在工作时间、单位内,如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可认定为工伤。 但是,现在最重要的是证明当事人和公司是劳动关系。 当事人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当然不明朗。 必须用其他方法证明。 例如,监控摄像头、工作服、工资、工友证明等可以作为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备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劳动者获得报酬和劳动保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在此特别指出“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用语。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简而言之,事实劳动关系中缺乏劳动关系形成要件的——订立书面劳动的合同。 因此,通常合同工、固定工、临时工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为被服务对象提供特定的“临时性”劳动服务,并在被服务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关系中的服务内容被确定,双方地位平等,且双方按照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因此,一般不存在从属关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而劳务关系则不然。 其次,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都必须一方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而劳务关系双方都可以是单位、个人,或者一方可以是单位、一方可以是个人。 再次,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稳定,但劳务关系是暂时的关系。 最后,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调整,劳务关系是民法的调整。

(9)因重新雇用员工而自杀。

)职工因自杀死亡的,不能作工伤死亡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职工自残或者自杀行为,无论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是否发生,均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9)虽然在工作中受伤了,但后来发作了才意识到。

)一般情况下,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有充分证据证明因工作原因受伤,有医院诊断证明受伤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的,即认定为工伤。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由于时间的原因,工伤的确定可能会变得困难。 因此,应注意及时治疗,以利于伤员的康复和鉴定时的调查取证。

(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违章操作等过错行为。

)工伤保险属于无过错补偿原则(也称无责任补偿原则)。 也就是说,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劳动者本人是否负有事故责任,受伤人员都必须无条件地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但是,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饮酒行为导致本人受伤、自残、自杀等的情况除外。

) 11 )工作前喝过酒,工作中受伤。

)这种情况应当与具体问题区别对待。 有权威机构证明劳动者在工作中醉酒的证明材料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饮酒量导致劳动者饮酒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是认定为工伤的排除性规定。

注:此处醉酒是指一次性大量饮酒引起急性酒精中毒,与普通酒后人群相比行为控制能力较低,危害性较大。

) 12 )临时工作场所工作人员意外受伤。

分辨率:这多见于农民工朋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单位内,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损失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为临时工作场所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其目的是为了工作方便为劳动者提供休息场所,劳动者的休息当然是离不开工作的一部分。 此外,可以参考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的相应规定。

(十三)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影响职工工伤认定,造成职工伤亡等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并承担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全部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向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企业不得侵犯职工(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注:区分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

工伤保险是为社会保障而实行的国家强制保险,企业必须参加。 但其他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由用人单位按照自愿原则选择是否参加。 前者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保险,其目的是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后者是营利性保险,追求利润最大化。 两者不冲突,相辅相成地影响。

(十四)派遣劳动者在国外伤亡。

)根据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保字【1992】16号)及《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务发【1994】131号)文件规定,派遣劳动者在国外期间遭受意外伤亡,可以认定为工伤。

) 15 )保姆在雇主家意外受伤。

)第一,保姆自行通过雇主或中介机构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的,发生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二,保姆受家政服务公司委托工作时,因工作而受伤是工伤。 此外,第一种情况通常是通过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来实施救济。

(十六)替代工人工作中伤亡。

)代替通勤人员在工作中造成意外伤亡的,用人单位默许或者同意提供替代劳动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7 )实习人员在实习中死伤。

分析:属于在校生的实习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简单来说,不是正式的工作人员。 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 但是,如果实习人员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18 )在大学打工,暑假打工。

这类事件的关键是大学生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发【1995】309号)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补助劳动学费,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大学生没有合法的劳动主体资格,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十九)用人单位在招聘审核期间,应聘者遭受意外伤害。

)因为在招聘审查期间,应聘者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形成劳动关系。 因此,在此期间受到的意外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20 )参加培训期间,遭受了意外伤害。

分析:参加公司组织培训,接受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属于工作范畴内,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21 )被领导分配私人工作。

分析:这种情况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劳动是为领导做私事,或者完全没有理由相信这份工作是公司委派的工作,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二,如果劳动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是被分配给领导的私生活,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 22 )在工作场所组织的娱乐活动中受害(如旅游、联谊、体育赛事等)。

)旅行中受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因为旅游活动与工作无关,它是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不属于工作范畴。 但是,从事导游的工作者必须是例外。

联谊、体育比赛是单位之间的业务交流、单位文化建设等工作利益活动,是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受到伤害时应认定为工伤。

) 23 )工作中因突发疾病受伤、受伤、死亡。

)尽管有010(30 ) 10的规定,但职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在实际工作中,劳动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紧张、突发性疾病死亡,或者初次救治后劳动力全部丧失的”有时认定为工伤。

) 24 )员工与客户吃饭跳舞时中毒或受伤。

)员工与客户一起吃饭、跳舞的行为,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分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其间发生中毒事件或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 25 )见义勇为。

)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因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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