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鉴定后工伤鉴定期限是多久,工伤鉴定期限是多久的
工伤鉴定是申请工伤鉴定的工作人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期满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相关事项进行鉴定的行为。 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业带薪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械配置鉴定等。 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 编辑在下面详细介绍。
法律咨询:
2006年,因公受头部、眼、耳等处受伤,开始在公司(民营企业单位)报销医疗费用,但至今遗留后遗症,未能治愈。 公司目前没有给予赔偿,伤者在公司上班,但公司领导一直在折磨伤者,所以想让他辞职。 到现在为止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办。 当时没有工伤认定。 但是,现在的单位不给我协商。 他们也指出没有证据。 所以,我们处于被动状态。 现在不赔偿我。
律师解答:
肯定行不通,我建议协商解决。 因为错过了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所以确实很难维权。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认定内容
广义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 狭义上的工伤认定是指残疾等级的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又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作业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部分、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进行鉴别和评定。 通常,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工伤或疾病引起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剩余等级鉴定又称工伤评估残,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估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劳动者受伤或职业病职工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总共有十个级别。
劳动鉴定与工伤评估的残差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从性质上讲,劳动鉴定是工伤评估的基础。 从程序上来说,先鉴定后评估余额。 从范围上讲,劳动鉴定更大,即鉴定工伤(包括职业病)外,还包括因病或因工负伤造成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功能是从医疗方面鉴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工伤评估剩余相对专业而严格,其功能是鉴定患工伤和职业病的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两者的作业顺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 但在明显的工伤(包括职业病)案例中,工伤评估残留可以与劳动鉴定同时进行。
并不是随时都可以由行为人申请工伤认定进行鉴定。 所以,大家要注意工伤认定的时间。 错过了认定的时间,很难进行认定。 本文找律师编辑为大家整理编辑,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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