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不准确怎么办?
随着法律的普及,人们维权意识的兴起,劳动者在灾后进行工伤鉴定已不是什么稀罕事,工伤鉴定分为不同的等级,劳动者获得的补偿也相应不同。 那么如果工伤认定不准确,劳动者该怎么办呢? 让我们来看看编辑吧。
一.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手续:
1、因工致残职工医疗终结后,应当持材料向当地社会保障机构申请评定残疾等级;
2、估价师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 如病历、出院证明、ct影像、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资料和《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每周一、周二、周三、周五进行鉴定。
3、鉴定处理由鉴定人员持有的资料经专家确认后,支付200元的鉴定费。 如果资料不完整,我负责请人诊断后,会来鉴定。
4、鉴定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得出等级或结论并公布。
5、鉴定资料收到登记之日起15天后,公司劳资人员来领取鉴定结果和收到的所有资料。
工伤鉴定是申请工伤鉴定的工作人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期满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相关事项进行鉴定的行为。 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业带薪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械配置鉴定等。
工伤认定步骤具体如下
一.申请
1、申请时效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劳动者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经用人单位书面申请,并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被认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受伤工作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个人申报的无须提供);
(五)两个以上证人的证言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后诊断证明、初诊病历、住院病历,是提供职业病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鉴定书。
(七)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伤害死亡的,或者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造成事故伤害死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事故调查报告。
2 )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 )劳动者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发生事故失踪,要求认定劳动者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 .机动车事故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5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突发性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救治和死亡证明;
6 .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7 .因战、因公负伤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旧伤复发的证明;
8 .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9 .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受理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2、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并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自补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3、受理的,发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受理的情况下,发行《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
(三)不属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发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二)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作为依据,有关部门尚未得出结论的;
(三)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工伤认定决定困难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
工伤认定中止或者申请人提供新证据后,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三.作出决定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认定包括视为工伤或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视为工伤或工伤的认定决定。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安排有关人员协助,并根据实际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
3、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需要提交举证资料的,制作《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并提交有关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收到《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提交相关证据(包括公司对伤亡事故的意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拒绝《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或者超过规定时限拒绝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5、对资料齐全、事实清楚的工伤认定案件,作出认定结论,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四.送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和受伤工作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送达按《民事诉讼法》送达的有关规定执行,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
二、工伤认定结果不准确,有异议怎么办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
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方对工伤相关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一方对工伤相关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的手续需要先在医院取得病例证明,然后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认为工伤认定结果不准确,对此有异议的,可以持工伤认定结果表到劳动局申请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阅读以上内容,如果您有与工伤认定不准确相关的问题,请咨询律师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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