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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度南京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南京市工伤工资发放标准

时间:2022-09-27 06:30:03 作者:作者:陈修美 浏览53次

工伤在一些高危建筑工地非常容易发生,对工伤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那么,2018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规定如何? 工伤待遇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可以依法享受原工资福利等。

一、南京工伤待遇2018如何

一至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至四级工伤赔偿标准是全国各地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因工作人员残疾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一级伤残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2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20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每月支付伤残津贴。 标准为:一级残疾占本人工资的90%,二级残疾占本人工资的85%,三级残疾占本人工资的80%,四级残疾占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弥补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因工作人员残疾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以残疾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

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与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保障工伤职工及时享受保险待遇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待遇时,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工伤职工有关待遇。 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农民工和劳动者死亡符合农民工供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条件的,农民工本人或者供养亲属可以选择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照《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部门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及未达到残疾等级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新录用的职工未缴费发生事故伤害的,以及用人单位在未缴纳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我市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8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规定内容如何? 对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障业务、办理社会保障的,发生工伤可以获得工伤基金赔偿,否则由用人单位自行按照其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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