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最新标准,南京市江宁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化和科技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国家征收使用,创造了更多的公共利益,但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如何处理土地拆迁问题也是城市化的重要因素。 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2017实施办法具体如何规定? 这个我会介绍给律师的编辑。
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实施办法规定,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房补偿安置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省政府令第93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宁政规字〔220〕
本实施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被征收人是指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所有权人。 据悉,集体土地征收与住房有关,包括住房和非住房。 非住宅房屋有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 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房屋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自建两种。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购房安置。 征收安置房价的价格,实施单位应当在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前向被征收人公告。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分局)是本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 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负责本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街道(小区)是本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单位,征收(使用)地单位和实施单位共同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住房实行货币补偿的,其征收补偿金由原住房补偿金和购房补偿金两部分组成。 原房补偿金由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补偿金的标准按照征收安置房安装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 征收房价由征收使用的单位和实施单位申报,物价部门审批。
安置房安置价不足4000元/平方米的,按其价格80%确定的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每平方米的,按其价格82%确定; 5000元以上(含) 6000元每平方米的,按其价格的84%确定。 6000元/平方米以上按其价格的86%确定。 住房放弃发包购买征收住房的,在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协商公证后,方可领取货币补偿金。 放弃订单部分,给予适当奖励。 具体标准由实施机关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被征收人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筑许可证,下同),或者建筑手续齐全的,按照本实施办法给予补偿。 补偿以上述两证记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被征收的原合法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4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只支付原住房补偿金。
被征收人应当依法享有“一户一宅”权益,但权证未齐全的,先由所在街道根据房屋建设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初步认定,然后由区征收办领导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联合确认。 住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购安置住房。 不具备货币补偿申购住房安置征收条件的,可以实行自建,其征收补偿金由原住房补偿金和住房建设补贴两部分组成。 征(用)地单位应当在此基础上,缴纳公共设施补助费,由所在街道承包使用,专项用于公共设施配套建设。
对用地和建设手续合法,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非住宅房屋,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非住宅原配补偿金由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非住宅房屋拆迁后,不能搬迁和重新安置使用的设备,由评估机构评估或者由物价认证中心认定后确定。 补偿后的生产设备以征地为单位处置。
(二)非住宅房屋营业性住房的设施迁移费用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金2%的补偿,停业补偿费用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金8%的补偿。 非营业用房设备的拆迁、安装、搬迁费用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金8%的补偿,停业补偿费用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金5%的补偿。
非营业性住房的非营利性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按非住宅住房征收补偿金标准的1.5倍计算; 上述单位确需重建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按照城乡规划建设。
(三)特种设备的拆除、安装、搬运费,经与被征收人协商同意后,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四)被征收人出租房屋的,实施机关只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承租人停业、设备拆除、安装、搬迁造成的损失,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 双方未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被征收人的房屋用于营业的,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共同确认的营业面积部分,追加原住宅补偿金的50%给予停业损失补偿。
通常,国家征收土地需要补偿,才能保证人民的利益。 地区不同,具体补偿标准也不同,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关。 广大人民群众如想了解其他地区征地补偿标准,可咨询律师相关律师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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