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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意思,《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2-09-26 20:30:03 作者:作者:苌子惠 浏览75次

各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工伤认定标准不同,但各省制定的工伤认定标准在工伤保险条例范围内。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损失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单位内,因执行职务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失踪的。

(六)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死于突发性疾病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损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斗、因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也不得视为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人员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认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发生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被认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按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发生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书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审查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的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按照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工作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视为工伤,用人单位不视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标准的规定不少,包括申请材料、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以及工伤认定的期限。 本文找律师编辑为大家整理编辑,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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