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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内容,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和内容

时间:2022-09-25 09:00:03 作者:作者:鱼洮洮 浏览74次

工伤保险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重要社会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 在法律法规方面,我国有《工伤保险条例》个具体文件,另外,各省市也根据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结合这篇文章理解吧。

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用工单位的个体雇主(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伤保险条例》和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用工单位(以下统称劳动者) )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作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地税部门做好工伤保险费征缴准备工作。

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基金实际统筹县(市)级的地区要根据当地情况,积极创造条件统筹设区全市。 有关设区市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措施,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行业基准费率由统筹地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行业标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以定期调整。

行业基准费率包括行业类别费率和行业内部费率等级。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营机构按照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和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制度。 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所需风险准备金等因素提出具体办法,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方法确定用人单位费率浮动等级。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时报送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工资名册、增减人员名册。

目前,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部门征收的地区要继续做好征收工作,认真总结推广,三年内全省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部门统一征收。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管理服务经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经费列入统筹地区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统筹地区实行工伤保险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按统筹地区征收工伤保险费一个月以上的额度筹集。 工伤保险基金多年结余部分纳入公积金。 公积金因重大工伤事故或者当期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不足的,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第十二条建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 各区市按每年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的3%支付工伤保险调剂金。 其中,实行设区市统筹的,省级解除调剂金; 县(市)级统筹的,县(市)级向设区市缴纳调剂金,设区市统一向省级缴纳调剂金。 工伤保险调剂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各区市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补助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等所需费用。 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需要补助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支付。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等所需费用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支付。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依法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设区市受委托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或者同等看待工伤认定的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决定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申请人提供的下列材料,应当依法作为工伤认定的证据:

(一)事故伤害或者突发性疾病死亡证明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证明

(三)革命伤残军人证

(四)认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证明。

(五)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供的有关工伤的裁定、判决或者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五条省和设区市应当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劳动能力鉴定规则。 省和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规则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检验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

第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按照鉴定工作量从统筹地区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办理供养亲属抚恤待遇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

第十九条因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办理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手续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人员户口簿或者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供养人员经济状况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一)被扶养人是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二)被扶养人属于养父母、抚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三)被扶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书。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但职工主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按规定住院及转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所在单位依法按本单位劳动者出差标准及规定比例支付、报销。 用人单位待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应当参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机关差旅费补助和差旅费标准及规定比例支付、报销。

第二十二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作人员,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三方书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二十三条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一并计算。 其标准以所在统筹地区最后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5级,每年支付1.4个月。 六级,每年支付1.2个月; 七级,每一年支付0.8个月; 八级,每一年发给0.6个月; 九级,每一年发给0.4个月; 第10级是每年0.3个月发放。 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不足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的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不足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不足10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发30%。

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保障费等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调整结果。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给个人的,个人及其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承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有雇工的个体雇主自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2004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之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如上所述,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福建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包括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基金运作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章节。 职工发生工伤后,医疗期满后,应当尽快进行工伤认定。 这样就可以为下一个请求做准备了。 在待遇方面,工作人员可以享受残疾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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