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困难法院这样裁定
法官认为,根据劳动部(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和劳动部(1997)18号关于解释文件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医疗期满或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由于劳动能力鉴定是一种双重服务行为,只有在郭某和某通信公司的配合下才能完成。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者拒绝的,视为劳动者放弃相关权利。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在本案再审中,法院解释说,郭某也明确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此在本案中,法院裁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
劳务派遣纠纷
用人单位如何界定其职责?
劳务派遣是目前广泛使用的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工虽然在劳务企业工作,但劳动关系属于劳务派遣公司。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往往希望将责任转移到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公司。在实践中,如何界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专属用人单位的事项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律义务时,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不属于用人单位专有的事项,如支付加班工资、不休年休假工资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时,应当考虑其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来确定连带责任的范围。
情况
对工人没有伤害
用人单位不承担连带赔偿。
郭没有与电视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进入电视台工作。郭某与a公司(一家电视台拥有公司99%的股份)签订劳动合同后,被送到电视台工作。这份合同后来续签了几次。由于甲公司不符合新法律的要求,不能承担这项任务,乙公司将成为某电视台的编外人员分配公司。后来,郭要求与电视台或公司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但没有成功。甲公司制造《督促通知》,郭签字。通知内容大致如下:如果郭某当时不与b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则视为郭某已经放弃续签。郭休完年假回到公司,发现自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他主张对非法终止劳动关系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甲公司拒绝与郭某订立无限期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合同是非法终止。对于电视台是否对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规定的实施表明,修改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确定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双向连带责任,已转变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只有在用工单位对劳动者造成损害时才承担连带责任的单向责任模式。
本案中,甲方与郭某终止劳动关系的违法行为是由甲方作为用人单位单方实施的。某电视台未对郭某造成损害,因此决定由a公司赔偿郭某非法终止劳动关系,某电视台不承担连带责任。
资料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戴丽丽
流程编辑:王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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