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劳动争议调解是指什么
如果只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劳动争议调解的话,应该是对劳动争议相关纠纷的调解。 当然,这只是让律师编辑简单理解,什么是劳动争议调解呢? 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小编从相关法律的规定开始回答。
一.什么是劳动争议调解
调解是以第三方为中心,通过和谐、疏远、说服,促进当事人相互理解和让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劳动争议提交有关调解机构处理,由调解机构在查明事实、查明正确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教育等途径,使争议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共识
二、劳动争议调解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调解纠纷遵守自愿、合法、平等协商原则。
)2)劳动争议调解机关是特定的。
)3)劳动争议调解的内容是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4)劳动争议调解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由过程。
三、劳动争议调解形式: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有两种形式,一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先行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事先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一致。 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这两种调解的共同点是诉讼外调解。特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作为第三人主持调解都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劝告、建议等方式促进当事人双方协商的自愿、合法原则等不同的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由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小组主持进行,调解组织由本企业职工代表、企业或者公司代表和公司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受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由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和政府指定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为各级劳动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先行调解。 该调解是诉讼内调解,即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促使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主动和解、达成共识的一种方式。
阅读以上内容后,相信大家都有劳动争议调解的相关知识。 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一般涉及三方、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中央调解人。 笔录多在双方签字后生效,但特殊条件下也允许反悔。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的知识更多,请在律师网站上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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