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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规定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协议无效

时间:2022-06-05 10:58:41 作者: 浏览0次

许多工人在进入工作岗位时会遇到雇主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况。例如,虽然一些工人在北京工作,但该公司的注册地在武汉。

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工人肯定不会去武汉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通常,人们选择合同履行地,即离居住地较近的地方提起诉讼,而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这样的条款有效吗?让我们来看看一个案例。

[简报]

陈某于2011年5月1日加入武汉埃德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德蒙公司),担任司机。工作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甲方为埃德蒙公司,乙方为陈某),期限为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合同第1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程序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埃德蒙公司的住所为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经济开发区8号。上述劳动合同的第十二条是标准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争议。2012年9月19日,陈某向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埃德蒙公司赔偿非法终止劳动关系103,950元。2013年3月8日,朝阳区仲裁委员会发布京朝劳中字[2012]第11847号裁决书,裁决为:1。埃德蒙公司因陈某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20790元;2.驳回陈某的其他仲裁请求。陈某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埃德蒙公司未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将起诉书和传票送达埃德蒙公司。埃德蒙公司在答辩期间对其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声称如果其根据与陈某的劳动合同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经济开发区8号。因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试验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3)京民初字第13408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武汉爱德蒙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一审判决后,埃德蒙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8月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第10006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判断的理由]

本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律。双方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格式条款排除了劳动者的诉讼权利,给劳动者带来了不便。本条款无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管辖。

[儒学,德国]

管辖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地区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八条

从上述相关法律可以看出,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它没有赋予雇主或雇员规定管辖地的权利。劳动者可以选择履行劳动合同的地点,也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雇主不能通过劳动合同的正式条款排除雇员的诉讼权利。此外,如果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有管辖权。

因此,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使用标准条款签订了管辖协议,规定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给劳动者的诉讼造成明显不便。员工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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