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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工人工伤鉴定程序有哪些规定,做隧道工伤应该赔偿多少

时间:2022-10-02 18:30:03 作者:作者:闾丘山梅 浏览136次

随着中国西部大开发的深入,阻止西部人民与东部交流的山川问题得到了隧道工人的解决,由于隧道建设的增加,工人的雇佣数量急剧增加。 而西部山川地处高海拔地区,加大了施工难度,均易发生施工事故,工人受伤,需要赔偿,但赔偿需要隧道工人工伤认定,有这些手续。 介绍如下。

一.隧道工人工伤认定手续

工伤认定过程包括三个步骤,分别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认定和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和救济途径。 工伤认定申请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以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 申请人不同,申请的优先顺序也不同。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发生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提出。 但提交时间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二.工伤认定

工伤与其他人身伤害不同。 工伤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 因此,工伤发生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 应当强调的是,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工伤认定的事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资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损失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遭受事故损失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职务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人;

劳动者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失踪的

上班途中遭遇汽车事故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死于突发性疾病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损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斗、因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单位在事发后30日内,受伤人员或者家属在事发后1年内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伤情比较稳定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因劳动者负伤待遇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提条件,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时效在纠纷后60天内。 你兄弟可以在案发后60日内,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委托仲裁裁决机构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 也可以在收到劳动局工伤认定书后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根据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要求其裁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三.鉴定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被认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劳动能力

工伤认定完成,治疗结束或者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残疾等级,1级最重,10级最轻。 生活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一部分不能自立。 大部分不能自立。 我不能完全自立。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申请人之间没有优先权。 受理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相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60日内作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一年后,残疾状况发生变化的,也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检鉴定。

五.救济途径工伤职工应享待遇和救济途径

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待遇是每个职工特别关心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业留成带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保障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以上残疾待遇并不是所有工伤职工都享有的,应该享受的也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残疾程度不同,享受的标准和获得的补偿额也不同。 造成死亡的,应当享受一次性劳动者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的解决途径主要是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不管用什么方法解决,都不能盲目地去做。 如果你不确定自己,可以咨询或聘请专业律师,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报销应当提供工伤医疗终结书、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三份)、医院收据、医院费用清单、工伤认定表、事故调查报告、劳动能力鉴定表,向本机关申请工伤报销。

六.鉴定机构

工伤认定机关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有的中小企业称之为“劳动鉴定队伍”。 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主管领导组成。 少数地方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 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多由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担任,或者由市、县政府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三级劳动鉴定委员职责范围各不相同:

1、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2、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集团)职责:

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建立职业病相关资料、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4、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七.处理流程

工伤认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发生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工作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被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书的格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安排有关人员协助,并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进行调查验证。 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证照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办理,并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单位进入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工伤认定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复制工伤认定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四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绝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认定包括视为工伤或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视为工伤或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十六条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工作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在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疗时询问或者诊断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为工伤或者不视为工伤、不视为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和受伤工作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送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保存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20年。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在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和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隧道工人为我国的区域经济建设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他们发生工伤,无论是道德上还是法律上,当地有关部门都应该积极处理,依法维护隧道工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体现社会对基层经济建设者的重视,而且国家对在深层次上平衡区域经济差异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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