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伤鉴定标准2019具体有哪些单位,苏州工业园区工伤鉴定标准
苏州工伤鉴定标准2018具体有哪些
(一)医疗费用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3、备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并非必须在签订服务合同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三)交通费、住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
3、备注:按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根据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佩戴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六)停业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业带薪年休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停业带薪期满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4、备注:停业带薪年休假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停业带薪年休假分类目录确定,确定的部门和程序按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一)停业带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伤残评定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03360的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03360的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保护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八)一级至四级残疾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的本人工资:每月享受伤残抚恤金。 一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80%计算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差价。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九)五、六级残疾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工作安排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以用人单位分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工伤认定标准由国家有关法律制定,但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差异。 因此,自己需要合理收集资料,并进行工伤认定,以获得相关赔偿。 因此,自己需要注意其规定,进行有效处置,得到充分的支持,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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