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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省级工伤鉴定怎么办理,不服省级工伤伤残鉴定

时间:2022-09-29 21:00:03 作者:作者:绪雨筠 浏览70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经常有受伤风险,因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可能工作的性质或者其他意外原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在单位发现后及时送医院治疗。 并应持相应资料到相应机构进行工伤认定。 那么,不服省级工伤认定怎么办?

一、不服省级工伤认定怎么办?

不服工伤认定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起诉。 正确的做法是通过自下而上的审查过程,保障认定工作的公正合理。

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做法应该通过自下而上的评审程序,保障鉴定工作公正合理。 工作人员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劳动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对残疾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如下。

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诉讼当然也不能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发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布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残疾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见第5条)。 也就是说,对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起诉讼或者法院接受案件处理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二是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它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因此,残疾等级鉴定工作按国家残疾评估标准进行,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合作,支持此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的落实。 残疾等级和护理依赖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做出的技术结论,它是一项技术性和事业性的工作,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二、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发生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工伤认定的事项,按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审查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的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按照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工作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视为工伤,用人单位不视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书简[2004]123号)的规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或者直系亲属、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

《工伤认定办法》适用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的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即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通过阅读上述内容,我们发现工伤认定是员工们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方式,非常重要。 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 受害者可以自己或委托亲戚为自己申请。 作为社会弱者,必须有效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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