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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政务公开,西青区政府在哪

时间:2022-09-29 10:30:04 作者:作者:赧爱 浏览117次

在生活中,国家为了从制度上遏制和预防腐败,加强社会监督的作用,制定了相关信息公开的条例。 这样,每个市民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找到自己想知道的政府的相关信息。 各级县市制定了适应当地的信息公开规定,西青区政府的信息公开规定怎么样了? 以下编辑向大家详细介绍。

西青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由指定机关(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确认后发布的行政机关在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协助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公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布。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手续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有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和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响应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条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使用情况;

(四)救灾、优抚、救灾、社会捐赠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分配情况。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决定积极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农村事业政策的;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审批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使用情况;

(五)乡(镇)债权债务、筹资情况;

(六)救灾、优抚、救灾、社会捐赠等款物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和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出租、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经行政机关研究认为可能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商业秘密、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能否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广播、电视等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行政机关,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继续由行使其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检索场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图书室设置政府信息检索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公共阅览室、档案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政府信息检索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市统一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指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组织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要、生成日期等内容。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公开后2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积极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提供与其自身有关的纳税、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或者证明文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提供。

申请人应当将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的有效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也可以到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当场提出。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方式。

(三)属于非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存在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不能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咨询。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已作出变更、补充,申请人变更、补充后重新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别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者保存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对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答复。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明确答复期限。 第三人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的第三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的第三人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不同意公开。 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应当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人意见所需时间不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计算。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免收相关费用: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政府扶持的

(三)农村五保户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助的;

(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的。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有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向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估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每年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和社会评议。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查。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批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对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进行社会评议。 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对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社会评议。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对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构成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费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获取政府信息过程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中新生态城管委会和法律、法规认可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由同级人民政府领导,由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评议。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8年5月30日起施行。

制定相关规定,可以更好地做好当地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 总之,信息公开促使政府发生阳光下的事件,人们更信任政府。 另外,大家可以非常容易地获得政府的信息,充分发挥了信息公开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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