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做工伤鉴定比较好一点,什么时候做工伤鉴定比较好一些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众所周知,受伤后,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相应的工伤鉴定,才能获得用人单位相应的工伤赔偿。 但是,生活中很多人因为错过了最好的工伤鉴定时间,得不到适合自己伤情的赔偿。 什么时候进行工伤认定最合适一直困扰着很多人。 下面小编就来介绍一下什么时候进行工伤认定。
一.工伤与公伤的区别在于
以及相互的关系不同。 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公伤发生在国家机关、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具有行政属性。
确定待遇的根据不同。 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行政法规确定。 公务待遇由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能否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 工伤可以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公伤不得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相关公伤待遇。
待遇的支付主体不同。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对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公务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
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 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行政复议,解决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对公司的公伤待遇有异议的,只能先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什么时候进行工伤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认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出现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被认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按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发生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1、工伤认定的条件是在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2、工伤认定没有具体的时间要求,如果你以前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一般会被受理。 当然,时间不能长到无法鉴定这次工伤造成的伤情。
以上资料是对何时进行工伤鉴定的详细介绍。 可见,工伤认定流程包括三个基本步骤:工伤认定、伤残认定和后续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赔偿。 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工伤或者工作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的30日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用人单位不依法提出申请的,受伤当事人或者其直系家属可以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受伤职工及其家属应当记住提出申请的期限,必须在规定的合法时间内进行工伤鉴定,才能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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