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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伤待遇标准,西安市工伤管理条例

时间:2022-09-28 13:00:03 作者:作者:开以莲 浏览134次

一、西安市工伤保险待遇条例规定如何?

1、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合同的医疗机构就诊,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在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 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事故需要职工出国治疗的,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经办机构批准,办理转诊手续。 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报销。

2、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需要暂停接受医疗的,在暂停带薪年休假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后,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止原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3、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标准为:七级为15个月,八级为12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6个月。

二、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支付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按以下规定缴纳。

1、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金额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

2、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职工平均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3、有用工单位的个体雇主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按支付、收支平衡原则确定费率,实行分行业费率和浮动费率。 分行业费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浮动费率在行业费率等级内,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费使用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调整。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因工负伤或者患相应职业病进行治疗的,该时段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此外,职工在医疗期停业留用工资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能改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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