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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工伤保险待遇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2-09-28 10:30:05 作者:作者:佟佳珉瑶 浏览127次

南宁市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南宁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职工受伤应当及时送医院。 医疗费在一千元以内的,由社会保障部门负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保障部门负担90%,所在部门负担10%,一万元以上,社会保障部门负担85%,所在部门负担15%。

南宁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职工在受伤期间的保险待遇:

(一)工作人员受伤时,立即送附近医院救治,然后送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治疗。 医疗条件有限需要转院的,由指定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和职工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市、县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同意后,可以转院。 重伤以上各项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检查费、医疗费、住院费等),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担,1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担90%,职工所在单位负担10% 10000元以上,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担85%,职工所在单位负担15%。

(二)职工因伤住院治疗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3发给。 就医外地途中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支付。

(三)因工负伤医疗终止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为残疾的,假肢、假牙、戴假眼、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械(康复器械仅限于劳动和生活的辅助需要,采用国内普及型产品)的费用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承担同时一次性支付该康复器械购置费的40%作为终身维修、更换费用。

(四)因工负伤,医疗期最长1 ) 8个月。 医疗期间医疗未终止和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所在单位按照其工伤前标准,支付工资和各种补贴。 医疗期间需要陪护的,其陪护费由职工所在单位和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各承担50%。

第八条职工因工负伤接受医疗期间,公司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开除、解雇、解聘该职工。

第九条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或者医疗期满的,由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残疾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评定残疾等级,发放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条职工因工协致残被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退出生产岗位,按照下列规定领取工伤保险:

(一)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每月定期发放伤残抚恤金)一级为本人每月标准工资的90%; 二级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85%; 三级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80%; 四级领取本人月标准工资的75%。

(二)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一次性支付补偿金。 标准分别为:一级5000元,二级4500元,三级4000元。 四级发给3500元。

(三)生活不能自理,饮食日常生活需要人帮助的,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每月发给70元护理补助费。

(四)定期领取工伤保险抚恤金的职工,享受与本单位在职职工相同的福利待遇。 遇到国家规定的一般工资或全面工资改革,均按国家政策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残疾职工原则上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新单位标准工资低于本人残疾前标准工资的,可以保留原标准工资。 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发给一次性劳动伤残补偿金:五级发给3000元; 六级发给2700元; 七级支付2400元; 8级支付2100元; 九级支付1800元; 十级发给1500元。

(二)经认定有五级、六级、七级残疾的职工,可以离职休养,安置确有困难,由单位发给本人每月标准工资70%的离职休养费,其他待遇与单位企业内部离职休养人员同等享受。 按在职职工统计,按实际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继续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处理退休,直至符合退休条件。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其中残疾定为五级、六级、七级的,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

按月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70%伤残抚恤金的八、九、十级的,由原单位按其残骸程度一次性发给工伤补助金,八级发给1200元; 九级发1000元; 十级发八百元。

综上所述,南宁市工伤保险待遇规定,企业职工因公致残,残疾1-4级必须退出工作岗位。 按照规定领取工伤保险,一级为他人标准月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社会保险部门一次性发放补偿金,一级5000、二级4500、三级4000、四级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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