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工伤认定是指确定职工在用人单位遭受的人身损害是否可以确定为工伤的活动,工伤认定需要结合案件提交所需资料,根据不同地区当地鉴定标准提出不同的要求。 接下来,找律师小编来整理提交江苏省工伤认定的资料类型。
一、江苏省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1 .工伤认定申请书
2 .受伤害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 .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 .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后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首诊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书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补充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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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发生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被认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手续
1、《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认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工作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被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根据《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绝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认定包括视为工伤或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视为工伤或工伤的认定决定。
对工伤认定问题,需要认定的当事人应当了解有关规定,并在认定前和认定过程中准备相关手续,保证认定额度顺利进行。 工伤认定后,员工必须提交工伤认定。 如果需要理解工伤认定的规定,请咨询律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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