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去哪 认定工伤应提供哪些材料呢,工伤认定提供什么材料
在工伤认定申请过程中,千万不要疏忽大意。 否则,会损害自己的利益。 其中首先必须明确向哪里申请工伤认定比较好。 否则,即使得出认定结果也不会被认可。 另外,申请工伤认定时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资料,届时涉及哪些资料? 下面一起理解吧。
一、工伤认定向哪里申请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统一的行政级别,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 这一点必须明确。 按照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市实行全市统筹; 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统一级别由各省、自治区确定。 另外,直辖市实施了省级统一,但没有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 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从性质上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有关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
二、工伤认定应提供哪些资料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组织调查取证时,单位和有关职工或者亲属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填写1、《某某市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登记表》;
2、工伤职工《身份证》;
3、《劳动合同书》或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材料;
4、公司参加当地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费证明和参保职工名单
5、伤害事故前健康状况材料
6、医疗机构对本次伤情的诊断资料或职业病诊断书;
)事故调查资料:
a、属于生产性职工伤亡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调查资料
b、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围的,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c、属于工作紧张突发性疾病的,需提供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发病现场情况和工伤认定前首次救治后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
d、再次发生受伤,需提供原工伤认定资料和伤情与原工伤直接相关的证明材料;
e、劳动者外出期间失踪的,需要提供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公务出差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f、属于其他工伤范围的,需要提供事故现场调查资料。
(二)工伤认定的其他必备材料。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生水上交通等事故的,除办理职工工伤认定审批手续外,还应当附送公安水上交通警察或者港航监督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事故处理证明。
工伤认定与工伤认定不同,其中往往可以先进行工伤认定,确定属于工伤范畴,再进行工伤认定,确定实际发生的残疾等级。 毕竟,最后进行赔偿是根据这一实际伤害情况进行的。 至于工伤认定向何处申请,上面已经明确,一般都是向统一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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