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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伤认定条例的内容是什么呢,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时间:2022-09-26 19:00:02 作者:作者:闾丘天蓝 浏览90次

一、河北省工伤认定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河北省工伤认定条例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雇主(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全体职工或者用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或者用工单位(以下称职工)有权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其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六条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行业划分、行业费率规定和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固定收入、收支平衡原则,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等级,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等级需要调整的,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并按照相应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等级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七条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但必须在5天内向经营机构报告。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金额,经办机构因需要及时审核的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审核的,应当自收到缴费申报材料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 用人单位应当在核定后五日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经办机构暂不按本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上月缴纳额的,由经办机构根据本单位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临时确定缴纳额。 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按确定金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九条工伤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可用于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省、设区的市两级建立工伤保险公积金制度。 工伤保险公积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的10%提取,其中2%支付省级工伤保险公积金。 公积金总额达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总额30%的,不再提取。 公积金用于支付重大、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 市级公积金不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省级公积金按比例支付。 具体比例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制定。

重大、特大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当用省级公积金支付部分,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支付。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被认定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交通事故、失踪、劳动者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因其他条件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被认定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人事关系发生争议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内。

综上所述,实际上河北省政府在制定当地劳动者工伤认定规定的同时,考虑到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权利的薄弱,受伤后容易受到工作岗位的侵害,只能自己承受一切伤害和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条例的制定也规范了很多工作岗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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