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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前的保险待遇有谁承担责任,确认工伤是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

时间:2022-09-26 03:30:02 作者:作者:始亦绿 浏览150次

一、工伤认定前的保险待遇由谁承担?

解决此案焦点的重要问题是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中的“这一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发生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对“在此期间”的理解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期限”是指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止的单位申报期限届满时。 理由是第一款规定了30天的申报期限,公司在这个期限内没有申报,在这个时间内的相关费用必须由公司承担。 30日以后的费用,因为参加了工伤保险,所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此期间”是指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工伤被认定之日止。 理由是法律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在30天内申报工伤,其立法目的也是督促用人单位积极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如果公司未申报,由公司承担认定工伤的全部费用,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同时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第三种意见认为,这一期间是指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职工申报受理工伤之日止。 受理日以前的由公司负担,受理日以后的由医疗保险中心负担。

二.法律规定

首先,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工伤无论何时申报或认定,公司只承担工伤发生之日起30天内的工伤费用,30天以后的费用由社会保险基金承担。 主编认为,这样的操作会对员工受伤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产生不利影响。 之所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申报工伤,主要是为了让公司提前启动工伤认定手续,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职工受伤的事实。 公司不主动申报工伤的,其责任范围固定在30天内,对公司失去督促作用。

其次,第二种意见与第三种意见非常相似,认为这一期限都应该是动态期间,并且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应该到工伤认定之日为止。 不过,主编认为,第二种意见加重了公司的责任,没有考虑工伤认定是一项更复杂的工作,通常在60天内完成,但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根据有关部门对该事故的结论,工伤认定何时结束也是未知数如果这些期间的责任都由机构承担,那就没有法律和道理了。 「

主编同意第三种意见的理由是:

第一,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表述,强调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点,从文意解释的角度看,无论是公司申请还是职工申请,申请后的相关费用都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次,从法律效果角度看,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承担了员工申报之日之前的工伤待遇,体现了对公司的督促和处罚作用,较好地平衡了公司、员工、医保基金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原劳动保障部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函[2004]256号)中规定,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的期限,是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本指导意见是部门内部意见,但该条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并不矛盾,是合法、有效、合理、合理的规定,在办理工伤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不意味着放心,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也需要主动为职工申报工伤,否则可能会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

工伤认定是一个过程,在工伤认定完成之前,存在医疗费用和误工费费用。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此项医疗费需由用人单位承担。 这是对用人单位的处罚,警惕用人单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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