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暖网>首页 > 劳动工伤 > 劳动纠纷

超过工伤认定时效处理办法有哪些规定,工伤认定时效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2-09-25 21:00:03 作者:作者:钱昕 浏览119次

为了让工作人员自行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公民权益受到侵害后,有必要在诉讼时效范围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公民没有时间亲自处理诉讼,因此没有在时效范围内提出诉讼请求。 此时,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一、工伤认定时效处理办法有哪些?

1、救济途径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伤员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案件获得救济。 其根据如下

)1)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

)2)国务院《条例》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有关工伤待遇的争议,依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投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通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劳动者因工伤、职业病,委托用人单位承担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种观点是,受伤人员直接通过普通民事损害赔偿案件获得救济,其依据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职工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权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获得赔偿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职业病患者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还依法有权获得赔偿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优缺点:

第一个观点工伤待遇赔偿的好处是:

(1)无户籍歧视,城乡伤员赔偿标准统一。 )2)适用无过错原则)3)举证责任倒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条例二十三条)》、瑕疵是谁是工伤认定主体、谁是劳动能力认定主体、伤者是否因工伤认定申请的失权而得不到赔偿存在较大争议。

第二种观点民事损害赔偿的优点是:

(1)伤者完全赔偿,赔偿金额超过工伤待遇。 但存在缺陷:

(1)存在户籍歧视,城乡伤员赔偿标准不同; )2)过错原则的适用(且发生工伤多为伤者违反操作规程所致),过错程度如何确定基本上取决于法官的主观,因此裁判赔偿金额差异较大; )3)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对受伤人员不利。 )4)增加了使用者的负担。 因此,有关部门和学者对此意见分歧较大,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分歧。

三、两种救济途径的必由流程

上述两种救济途径,受伤人员应当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申诉两个环节。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受伤人员可以向法院起诉。 因为,如果不考虑第三人造成的致伤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的纠纷毕竟是劳动争议纠纷,比如《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并且,伤者在起诉或者起诉之前,必须进行司法鉴定。 一是可以确定赔偿金额,二是可以确定申请时效或者诉讼时效。 前者的鉴定应以一般人身损害损害鉴定标准为准,后者的司法鉴定应以《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为准。

4、两种救济途径的时效

考虑到受伤人员的实际情况,根据《条例》等相关规定,诉讼或者仲裁申请的时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1、伤情不严重的,从停工带薪年休假期满起当事人权利被侵害之日,即伤病员受伤之日起满12个月计算(特殊情况24个月) );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应当自作出司法鉴定之日起知道当事人被侵权之日。

两者都适用时效中止、中断。

根据:

)1)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

)2)劳动部关于公布《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08-04劳动部发[1995]309号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日子

)3) 《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伤害,或者因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业时间通常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因工伤评定残疾等级后,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 工伤职工停业带薪期满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4)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时效期限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单方面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有关部门给予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开始重新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5) 《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三条“以下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造成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 ”。

第一百三十九条:“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时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开始在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法规,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被认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律赋予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用人单位履行工伤申请职责的。 规定劳动者一年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促进劳动者积极主张权利,也便于劳动行政部门调查事故情况。 但是,从事故发生开始计算申请期限,不利于劳动者权利的维护。 比起那个,《广东省部分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工作座谈会综述》的说明更科学合理。 该文件对工伤时效作了如下论述。 “但是,工伤事故时效不得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应当自其治疗结束或者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

超过认定时效后,认定机构不再受理认定请求,但劳动者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进行工伤认定,也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但这个时候职员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就没有胜算。

阅读全文
相关问答
栏目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