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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延期最长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呢,工伤申请延期属于认定期吗

时间:2022-09-25 17:00:03 作者:作者:董冷梅 浏览73次

各地的社会保障局规定工伤认定的期限最长为1年,但不是职工本人,而是各种外来因素导致工伤认定的期限有时会超过国家规定的期限,这种情况下,对受伤的职工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 是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工伤认定的时间。 以下编辑对工伤认定延期的最长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工伤认定延期的最长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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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因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延误的时间不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不属于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的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伤认定时间是多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被认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损失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单位内,因执行职务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国家规定,因某种外来因素造成工伤认定时间超过期限的,延误的时间不包括在工伤认定期限范围内。 只有这样,如果是因为外来原因导致工伤认定延期的话,自己进行工伤认定就不会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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