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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都有哪些规定了,苏州工伤工资发放标准

时间:2022-09-25 16:00:03 作者:作者:莱以寒 浏览150次

工伤经国家法定机构鉴定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受伤职工赔偿。 这既是职工享有的权利,又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我国各地不同。 那么,苏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哪些规定? 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答案。

苏州工伤保险各级赔偿标准

一.待遇标准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享受以下待遇。

1 .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或职业病,发生符合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苏州市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规定的费用(包括工伤复发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按其住院天数,按每人每日20元的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

职工在苏州大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并提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其交通费在实际支付过程中所需住宿费,按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支付。

2 .工伤职工根据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佩戴假肢、义眼、义齿和轮椅、拐杖、助听器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费问题的复函》,限额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3 .工伤职工已评定残疾等级,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 生活费标准分为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阶段,分别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4 .工作人员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至十级残疾,享受以下待遇:

一级至四级待遇

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的本人按工资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占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占本人工资的8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补齐差额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六级待遇

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保留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保留16个月与本人工资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工作安排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弥补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以用人单位分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级至十级待遇

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6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 .职工因工死亡(包括停业期间内死亡),其近亲属享受以下待遇: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劳死补贴:标准为上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业补贴期满后(包括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只享受丧葬补助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二.有关规定

1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自2011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办法中涉及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6月公布,适用年度自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涉及前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依据,适用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 .停业休息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 .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办理工伤退休手续,退休费计算办法按人事部0103010 (人事部(1996 ) 295号)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按照我市机关工作人员相应的死亡待遇标准执行。

5 .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津贴)、生活保护费,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办法于每年7月1日调整。

6 .因工伤职工受伤程度加重,申请劳动能力复检鉴定,伤残等级上升的,不再补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 退休后因伤情加重,经鉴定生活自理残疾程度符合享受生活保护费条件的,从鉴定结论下一个月起享受生活保护费,劳动功能残疾程度不再重新鉴定。

7 .退休后首次确诊或认定为职业病、工伤人员,经认定达到残疾等级的,其用作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发放基数的“本人工资”按首次确诊为职业病时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执行; 其中一至四级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的月份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发放的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8 .因工死亡职工有符合规定的供养亲属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9.5级至10级残疾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注意事项

1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2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未经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

希望能帮到大家。 另外,小编认为苏州市工伤保险待遇仅限于苏州市,其他省市均有本省规定,相关赔付金额可能与苏州市不同,具体细节以现场公布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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