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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属于工伤范围内,什么不属于工伤范围

时间:2022-09-25 05:30:04 作者:作者:万俟鸿才 浏览136次

一、不属于工伤的情况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作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也不得视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工伤无论何种原因,责任在于个人或者企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即,补偿不追究过失的原则。

二、什么情况下停止受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伤害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对象是特定人群——工伤职工,其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因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工伤职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如劳动能力完全恢复,不再需要重新提供工伤保险的,应当停止工伤保险待遇。

2、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 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可能导致劳动者无法从事本来适合他的正常职业或工作,或者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后果。 当然,工人也有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工作。 这些必须通过劳动力鉴定工作来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一方面是工伤职工没有不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的正当理由,不能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是这些工伤职工表示不愿意享受工伤保险的帮助,因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拒绝治疗的。 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和重返社会,是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 因此,职工在遭遇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后,有权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也有义务积极配合医疗救治。 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 规定拒绝治疗者不得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为了鼓励工伤职工积极治疗,尽量恢复劳动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消极依赖社会救助。

4、被判刑正在关押的。 被判决关押执行,是指公民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后,收监执行改造。 工伤工作人员一经判决被关押执行,将失去人身自由。 更重要的是,根据《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计划。 也就是说,劳动改造人员在其改造期间,其基本生活得到国家保障,不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很多人眼里,工作中造成人身损害的,一定会被视为工伤,之后可能会向公司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相应的赔偿。 但实际上,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劳动者的人身损害也会在工作期间发生,但实际上无法应对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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