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工伤认定办法是什么意思,老工伤如何认定
一、旧工伤认定方法是什么?
目前缺乏准确的概念界定,工伤保险实务中普遍理解,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年以前发生的工伤统称为“工伤”。 实际上,这种理解也有偏差。 正是这句话引起了人们对“新”“老”工伤的区分,引发了对工伤政策适用的争论。 “工伤”的规范定义应该是“工伤保险未纳入统筹的工伤人员”,不仅在1996年10月1日以前,而且在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由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
收费标准:
1、自治区鉴定每人300元
2、地、市级鉴定每人250元
3、县(市)级鉴定每人200元
二、工伤赔偿项目:
(一)治疗费。 工伤治疗所需费用应当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门诊交通费、住宿费。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后,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所属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合同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根据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佩戴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保留停工期间的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保护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每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个不同档次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一级伤残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2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20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10个月的本人工资; 9级残疾为8个月本人工资,10级残疾为6个月本人工资。
(九)残疾津贴。 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一级残疾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残疾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残疾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残疾18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工作安排有困难的,用人单位每月发给伤残抚恤金。 标准为:五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60%。
(十)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
劳动关系的认定在现实生活中很重要,他是进行工伤赔偿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发生工伤认定的,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但应当提供有效合法的证据证明。 确实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间,例如证明工资即可。
在现实生活中,有工伤一词,但实际上,其中并没有明确的概念来界定它。 本质上,工伤在时间上是有极限的,工伤认定的方法都是一致的,没有区别。 除此之外,工伤的残疾等级认定也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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