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什么材料,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是哪些
一、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什么?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认定申请、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材料以及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 具体材料如下
(一)职工此次遭受工伤的相关认定申请书
)二)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之间有关劳动关系(其中包括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三)职工应当提交工伤相关医疗诊断证明或者长期工作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相关鉴定书)。
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应当载明本次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具体地点、发生原因、工作人员受到的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作人员提供的工伤认定的有关材料不充分的,主管相关社会保险的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本工伤认定的申请人需要重新交付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有关要求补充全部必要的正资料后,主管社会保险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是否工伤认定的判断应当以相关司法机关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此案的结论为依据,相关司法机关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应当中止相关工伤认定的判断期限。
二、没有劳动合同的,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即劳动者应当提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证据。 首先劳动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其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事故中受到伤害,再次提供证据证明工伤事故发生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最后工资报酬的领取证明有银行卡、工资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能证明身份的工作证、服务证、胸卡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登记表”、“名单”等工作记录、工作纪律或者工人、同事的书面证明。 员工不必提供上述所有材料,但至少需要提供一种材料,认定劳动行政部门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即用人单位认为非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工作人员受伤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巧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拒绝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通常,工伤认定机构只有在认定者能够提供劳动合同等资料的情况下才能受理工伤认定的请求。 但根据以上信息,不能提交劳动合同的,还有其他材料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此时认定机构也需要限期认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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