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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工伤认定在什么地方,唐山市开平社保局详细地址

时间:2022-09-24 10:30:04 作者:作者:贡昕葳 浏览143次

唐山市开平区工伤认定流程是什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唐山市工伤保险办法》,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制定以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作流程设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顺利快速高效运行。

第四条重大工伤事故报告。

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辖区内用人单位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电话2802817或2802710 )。 市直各用人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工伤认定申请。

市或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人,免费发放《工伤认定申请表》 (见附表1 ),详细告知需要准备的有关资料和事项。

第六条延长申报期限。

用人单位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自认定之日起30日内不能按规定时限申请工伤认定的,按照《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唐山市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提出延长申请时限的,填写《延长申报时限申请表》 (见附表2 ),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通知用人单位。 《延长申报时限申请表》一式三份,部分由用人单位、部分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部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第七条接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对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见附表3 )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见附表4 )。 本表均填写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申请人,一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第八条材料补正。 工伤认定办理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现场或者5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见附表5 ),一次性列举所有不足的材料,并通知申请人。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第九条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其中1-5项必须提供资料,其他根据情况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有争议的,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有无劳动关系的判断

3、急诊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后(当日及连续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属于受伤害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个人申请的,提出个人申请,注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情、受伤部位、伤害程度等;

6、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处理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公安部门证明材料;

7、劳动者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据材料,发生事故失踪认定劳动者死亡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公布的死亡证明。

8、工作时间和单位,因突发性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提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急救证明和《居民医学死亡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突发性疾病时间、死亡时间证明;

9、因抢险救灾等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

10、复转军人因战争、公务受伤致伤旧伤复发,应提交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对医疗机构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市或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本统筹地区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并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所有材料的,应在考核结束后5日内发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见附表6 )。 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资料,自事故伤害或者诊断、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以及依照《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可以不计算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时间的后1年内补正全部资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受理或者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通知书的,应当加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用章。

第十条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市或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当在对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后5日内出具加盖市局工伤申请受理专用章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见附表7 )。 通知书应当明确载明不予受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条、款、项及具体内容。 因不在本统筹地区管辖范围内而不予受理的,向《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司名称。

第十一条现场调查和笔录的调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及时到事故现场勘验,并制作《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见附表8 )。 检查人、记录人及其他在场人员必须在《工伤认定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调查取证的,两人以上应当进行调查。 调查时,单独询问被调查者,其他人不得在场。 调查开始告知被调查者调查者的姓名和机构以及调查事项,《工伤认定现场勘验记录》 (见附表9 )。 调查者、被调查者、记录者必须在《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12条阅卷记录。

需要查阅资料的,应当编制《工伤认定调查笔录》 (见附表10 )。 阅卷记录除记录查阅资料的具体内容外,还需由查阅资料的部门盖章。 阅卷、记录员、在现场的人员必须在《工伤认定阅卷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13条举证通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用人单位需要提交有关举证材料的,制作《工伤认定阅卷记录》 (见附表11 ),5日内送达有关用人单位。

第14条申报。

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材料原件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存材料复印件)。

第十五条工伤认定结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60日内(依法按规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 )。

作出是否认定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制定《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见附表12 )。 决定书应当载明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认定为工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法律、法规的条、款、项以及具体内容。 作出不认定工伤结论的,应当在决定书中明确不认定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决定在书上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用的印章。

第十六条送达期限和送达登记。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或者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以及作出工伤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关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其他需要送达的文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各项决定及其他书面材料,送达时应当填写《工伤认定决定书》 (见附表13 ),并由受益人在《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通过挂号邮件或快递寄送时,必须保留证明。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的全部资料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作的各种文件资料应当按季整理,将各例申请作为一份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

受伤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发现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发给用人单位《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 (见附表14 ),告知办理参保手续的时间、办理单位名称、地址。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工伤认定代码及表文件。

1、为规范统一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使用以下文码:

缙县(市)、区缙县)、区缙县)、区a丰润区b丰南区c迁安市d迁西县e滦南县g遵化市h玉田县j乐亭县k唐海县l古冶区m开平区n路南区p路北区q芦台开发区r南堡开发区s汉沽管理区t高新技术开发区v海港开发区注:字母

2、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直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附表1-14表格(表12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除外)。 《工伤认定申请表》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材料情况、受理意见”栏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加盖公章。

3、提交文件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 小于A4标准时,将文件贴在A4标准的纸上。

第二十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 )附表15 ),按规定填写后,向市监委办公室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职工鉴定确认事项申请表》;

2、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被鉴定人原始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检查资料;

4、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涉及工伤职工患病疾病与工伤关系确认、停业带薪期间及延长停业带薪期间确认、辅助器具配置和更换确认等事项的,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意见或相关证明。

申请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鉴定费。

第二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受理。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申请人上报的材料符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的条件,发给《工伤认定决定书》 )附表16;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现场或者10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受理通知书》 (附表17 )。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确认)。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科室从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通过临床检查、诊断对工伤职工残疾情况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 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协助相关诊断。 遇到工伤职工伤情复杂、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多等情况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间可延长30天。

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检查和鉴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签署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意见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编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意见表》 (附表19 )。

第二十四条送达。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分别发给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送达时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附表20 ),采用挂号邮寄或送达方式送达的留有凭证。

第二十五条再次鉴定。

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第二十六条重新研究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疾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检鉴定。

第二十七条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各环节按照规定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妥善保管,做好电子文件的备份工作。

工伤鉴定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具体流程具体实施后可能会有一些变动。 需要注意的是,在取得认定等级证书后2~3个月取得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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