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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有经济补偿吗,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时间:2022-08-30 22:33:40 作者:作者:求傲雪 浏览134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在职工入职中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双方权益。 那么,劳动合同期满的公司可以不续签合同就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补偿。

一、如果公司不更新,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不予续签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 14条的,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工作一年两个月的工资

二、工作人员不更新的,要看具体情况

另外,细分为两种情况。 1、公司维持或提高原工作条件,但员工不继续更新的,不进行经济补偿。 2、公司降低原工作条件,职工不更新的,公司予以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工作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但不仅仅是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工资。

三、不更新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经济补偿,补多少

在实践操作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职工进入单位一年补一个月工资;二种认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职工在单位工作时间应分两部分计算,2008年1月1日前的应原《劳动法》,原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无需进行经济补偿; 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经济补偿。 既然《劳动合同法》没有办法,到2008年1月1日为止的期间就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我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事实证明,我代理的一些劳动案件是基于第二种观点进行审判的。

自2008年1月1日起满1年补齐1个月工资,按劳动者合同期满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以到手工资为准。

综上所述,除非公司维持或提高原有工作条件,员工不继续这种情况,否则公司须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除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吊销的,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条文来看,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要求在原条件或更高条件下与员工续约,除员工不续约外,无其他情况公司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足6个月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为了劳动合同期满给予职工经济补偿,起算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其根据在《劳动合同法》第97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办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依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于以上情况,以上详细说明了劳动合同期满的公司不续签合同的情况。 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相关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给予经济补偿金,但不向工作人员详细说明,得到的,用人单位被发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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