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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找哪个部门

时间:2022-07-25 15:02:21 作者:作者:扈昕 浏览122次

劳动合同纠纷找哪个部门,劳动纠纷如何维权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劳动仲裁程序应该怎么走,如何维权?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劳动纠纷的经验,并从法院审理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一、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副本。法律对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计算。

1.劳于劳务派遣工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告谁?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2.劳动者在单位实行个人承包工作时,应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应当将承包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共同当事人。但是,如果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与个人承包人发生争议,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停业等,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应该告诉谁?

有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停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用人单位及其出资人。组织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4.发生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劳动者应该起诉谁?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合并或者合并的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分立的,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担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以分立单位为共同申请人。

5.由于用人单位不按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工伤待遇较低,应如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员工因工负伤,一些工伤福利,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其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支付。如果雇主未能支付社会保险费根据雇员的实际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福利将低于根据雇员的实际工资计算的金额,这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福利差额,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在这方面,工人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审计部门投诉。经核实,当地社会保险审计部门责令单位根据实际工资收入重新核定缴费基数,补足社会保险。同时,申请工伤保险部门重新核定工伤待遇标准,弥补差额。但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保险审计的时效为两年,逾期不予受理。

一、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证据材料。

1.仲裁申请(详细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如果代理人是律师,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格证书、信函或法律援助公函。

4.被申请人的登记资料。

5.当事人送达信息确认书。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就业)合同、登记表、工作许可证、工作许可证、工作卡、工资支付证明、考勤记录、押金收据、处罚证明、社会保险单、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证明等。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工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用人单位姓名、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2.仲裁请求和事实的理由;

3.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申请和受理。

1.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提交的材料应当齐全)。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组成仲裁庭,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在法庭前或者法庭上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庭组成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2.申请人可以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开庭裁决。

1.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可以对被申请人作出缺席裁决。

2、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案;如果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5天。如果在审判过程中出现法律情况,经批准后,案件的审判可以暂停或延期。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劳动合同纠纷找哪个部门,疫情之下,劳动合同双方如何依法维权

近期,来势汹汹的疫情让大连部分地区不得不再次按下“暂停键”。疫情之下,部分用人单位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劳动者无法正常工作,对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造成明显的冲击和影响,原有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极容易引发争议。

市民小王在一家公司供职多年,作为公司的优秀员工,公司老总牛总一直非常器重小王,多次用加薪的方式对其给予奖励。

疫情期间,公司业务受到非常大的冲击,小王因为疫情防控要求,长时间居家办公。为了维持生存,牛总无奈之下,只得让公司通知小王,降低其居家办公期间的工资标准。

毕竟居家办公也没有在公司工作那么辛苦,为了公司能够生存,小王接受了降薪的条件。

前两天,小王突然接到公司通知,因疫情影响公司缩减部分业务,准备安排小王待岗,待岗期间只发放生活费。

这下小王不能同意,拨通了牛总的电话,两人各有苦衷,却又都到了无法让步的边缘,双方就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发生了争执。

疫情期间,企业该如何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劳动者该采取何种办法依法维权?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该如何平衡?今天请大连中院民五庭四级高级法官刘婷娜来谈谈疫情期间常见的劳动用工争议问题。

一问劳动者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隔离期间是否计发工资?

答: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劳动者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劳动者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问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上班,劳动者的工资如何计发?

答:用人单位应尽可能采用灵活的办公模式,安排不能到岗工作的劳动者居家在线办公、远程办公等,应按正常提供劳动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如果不具备灵活办公条件,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休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劳动者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正常提供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集体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生活费含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后,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生活费不得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三问受疫情影响,企业现金流周转不畅,劳动者的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可以延后一段时间支付吗?

答: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组织或劳动者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减轻资金周转压力。经与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按照协商的日期支付工资,除实施改制的用人单位外,延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应当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问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减少用工成本?

答: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地点、薪酬、工时等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必要时也可以通过短期停工停产发放生活费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降低成本,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为下一步全面复产复工做好人力资源保障。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岗位、薪酬、工时等调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企业应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采取上述措施。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要具有正当合理理由,要履行必要的协商、告知程序,充分听取劳动者的意见,仍应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为原则。

五问如企业与劳动者就合同变更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企业是否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企业确实因为疫情原因导致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未能协商一致变更,或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虽采取各种措施稳定工作岗位但仍需裁减人员,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劳动关系双方都应相向而行、合力促成的共同目标。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希望劳动合同双方能建立互信,积极协商沟通,凝聚共识,共克时艰,形成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最终实现互利互赢。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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