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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程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工伤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时间:2022-09-30 01:30:03 作者:作者:北朝旭 浏览88次

工伤认定程序法律规定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发生特殊情况,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程序法律规定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发生特殊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工伤认定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认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发生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被认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按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发生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书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审查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的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按照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工作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视为工伤,用人单位不视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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