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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样的,工伤上海市职工伤残待遇调整2020年

时间:2022-09-28 11:30:03 作者:作者:承宏富 浏览75次

在上海市企业工作的职工,享有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其中工伤保险由企业全部缴纳。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安全事故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主张赔偿。 那么,上海市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 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停职津贴、伤残津贴等。 以下小编介绍一下。

一、上海市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

1、医疗待遇

工伤治疗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工伤费用按照本市规定除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住院伙食费、交通住宿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经所在单位批准转院按照本单位公务差旅伙食补助标准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外省市,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差旅标准报销。

3、停业带薪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业时间通常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的,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人员评定残疾等级后,停止原待遇,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 工伤产假带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残疾补助金

劳动者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的,在24个月的工伤人员受伤前1个月由本人缴费; 二级残疾的,22个月; 三级残疾时为20个月;四级残疾时为18个月

)2)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每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的,按工伤人员受伤前1月本人工资的90%缴费; 二级残疾的,占85%; 三级残疾的占80%; 四级残疾的,占75%;

)3)劳动者在办理每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二、申请工伤待遇的手续如何?

1、首先进行工伤认定

向社会保险局提交以下材料,在《受理通知书》、60天内取得工伤认定书。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

)3)医疗诊断证明(含首发)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进行工伤认定

要获得《工伤认定书》并申请残疾认定,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上海市因工负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 《工伤认定书》;

)3)医疗保险合同定点医疗机构工伤诊疗相关资料; 《职业病病史摘要》。

一般在60天内就能得到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

3、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拿着《鉴定结论书》,去医保中心办理《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到社保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填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然后和《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一起交给社保中心,他们给《工伤(亡)人员待遇核定表(个人)》表格

综上所述,上海职工遇到生产事故,属于工伤的,应先在目前区县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明确工伤等级。 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包括停职补贴、伤残津贴、医疗补助金、医疗费及护理费报销等。 企业承担小部分赔偿,大头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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