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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伤认定办法内容有哪些规定,四川省出台《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时间:2022-09-27 21:00:03 作者:作者:和一瑾 浏览98次

四川省工伤认定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洁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出现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被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期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发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发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办理,并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下列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单位进入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工伤认定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复制工伤认定相关材料。 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安排有关人员协助,并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进行调查验证。 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证照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绝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所得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颁发《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四川省工伤认定办法规定了工伤的赔偿范围和认定情况,对于购买工伤保险的当事人来说,保险部门人员需要调查工伤情况,工伤情况需要在有效期内通知家属,工伤现场也可以进行多项调查,相关人员也需要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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