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有什么待遇,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工资待遇
一旦工伤再次发生,一定要进行及时治疗。 但是,由于这种伤情的根源是以前的工伤,工伤复发员工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以下,小编就来告诉大家工伤复发待遇有哪些。
工伤事故再次发生,经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和相关补助待遇。
工伤待遇主要如下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医生旅费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批准门诊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本单位职工按差旅标准报销。
)3)工伤医疗期(停业带薪年休假期)期满后仍需治疗,或者残局后经评估旧伤复发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护理费的金额综合决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等级等因素。
1 .照料者的收入情况
1.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劳务费规定计算。
1.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无论受害者实际是否向护理人员支付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3受害者雇佣护士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况相同。
2 .护理人数
2.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
2.2特殊情况下可有一人以上,具体可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 .护理期限
3.1一般原则计算至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
3.2受害人因故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3.2.1被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时间,超过法院判决期限,甚至超过二十年最长期限的,超过期限的护理费,被害人有权再次要求赔偿。 (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规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继续请求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经审理认为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相关费用5-10年。 请参阅。
3.2.2被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时间短于法院判决规定的时间(如被害人在此期间内康复不再需要护理,或在此期间未满期间被害人死亡),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了此期间内的全部护理费,但被害人仍需接受审判
4、护理水平
护理等级是决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护理水平取决于受害者的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械的配置情况。
4.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饮食; )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行移动。
4.2护理依赖度是指被护理者对护理者生活援助的依赖度。 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三个阶段:
4.2.1完全护理依赖是指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上述5项护理者。
4.2.2大部分护理依赖是指生活中大部分不能自理,以上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4.2.3部分护理依赖是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以上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4.3调配伤残辅助器械时
具体是残疾受害者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能力。 配制残疾辅助器械后,当时可以恢复一定程度的生活自理能力。 其护理依赖度降低,护理水平相应降低,护理费用相应减少。
4.4护理水平
根据卫生部公布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规定,应按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4级,即特殊护理、1级护理、2级护理、3级护理。
综上所述,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享受是工伤医疗待遇,也就是说,目前工伤复发职工不能像刚刚遭受工伤一样享受包括工伤医疗、工伤赔偿等在内的待遇。 律师收集的文章有助于进一步了解工伤复发待遇的知识,感谢您的阅读
:
谁来确认工伤的复发
工伤复发如何认定
工伤复发的鉴定程序是什么样的
- 工伤认定标准,什么是工伤鉴定标准
- 植皮与不植皮工伤鉴定方面有区别吗知乎,烧伤植皮和不植皮区别
- 职业病鉴定后工伤鉴定期限是多久,工伤鉴定期限是多久的
- 工伤鉴定不准确怎么办?
- 什么情况才叫聚众斗殴罪,怎么构成聚众斗殴
- 九级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是什么
- 工伤期间员工离职,还可以做工伤认定吗,认定工伤期间让员工离职
- 河南省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GB-T16180-2006
- 交通事故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书怎么写
- 重庆市医保个人缴费最新标准是多少,重庆市个人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 员工在国外如何做工伤鉴定呢,国外工伤没有资料怎么认定
- 昆山长海医院工伤鉴定是否可以做,昆山长海医院做鉴定
- 不能直接确定劳动关系后怎么办离职,不形成劳动关系
- 上虞职业病鉴定机构是哪个部门管,上虞职业病鉴定机构是哪个部门管理
- 工伤残疾鉴定标准2019,2019年职工工伤伤残鉴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