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暖网>首页 > 劳动工伤 > 劳动纠纷

工伤范围及其适用对象有哪些情况,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

时间:2022-09-26 06:30:03 作者:作者:唐晴霞 浏览104次

在工程建筑领域,建筑工人面临工伤的概率比较高,往往工人受伤,但不知道申请赔偿的途径。 在此,我们请律师小编整理了工伤的范围及其适用对象,以便让大家知道今后遇到类似情况时该怎么办。

一.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范围的说明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损失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单位内,因执行职务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失踪的。

(六)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死于突发性疾病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损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斗、因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也不得视为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人员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保险适用对象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雇主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1、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用工单位个体雇主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用劳动者从事个人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

2、有用工单位的个体雇主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比工伤认定更全面,除列举工伤范围外,还说明了一些工伤不适用的情况。 如果是我国企业的职工或者用工单位,则属于工伤保险适用对象。 工人朋友们可以学习有关工伤范围及其适用对象的知识,以后发生事故时向公司申请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详情请向律师商丘律师咨询。

阅读全文
相关问答
栏目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