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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程序时间期限是怎样规定的呢,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多久

时间:2022-09-26 02:00:04 作者:作者:丁良吉 浏览81次

随着中国人口基数的增加,职工下岗率的增加,很多人在找工作的时候忽视了工作的安全性。 例如高空作业者,即所谓的“蜘蛛侠”,其作业风险系数极高,与此同时人们关心的是工伤赔偿。

重要的是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工伤认定,那么工伤认定过程的时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呢? 下面的编辑向大家介绍。

一、工伤认定手续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一般应首先在用人单位发生职工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发生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即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之前的工伤待遇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申请)用人单位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被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工伤职工一定要注意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 期限起始日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超过该期限即丧失认定为工伤的权利。

这里提醒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患工伤或者职业病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以单位同意为必要条件。

关于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必须注意。 截至2004年1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时效办法》对工伤认定申请未规定时效申请。 工伤职工在2004年1月1日前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不存在超过申请时效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2004年1月1日以后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是工伤职工在2004年1月1日以前被认定为事故伤害或者诊断、职业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家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申请时效应当自2004年1月1日起计算。

二)工伤职工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的,其申请时效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自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危险的工人是外国人,找工作没有收获,所以没办法从事这份工作。 事故发生后,一些上司可能会象征性地给予一些补偿,以逃避处罚和工人的私有化。

因为劳动者对法律的规定也不是特别明确,所以有可能错过工伤认定手续的期限。 以上内容为工伤认定期,劳动者应当仔细阅读,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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