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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决定书怎么写,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怎么写

时间:2022-09-25 11:30:03 作者:作者:浑恬默 浏览58次

企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工作造成人身伤害的。 不幸遭受工伤的企业职工在主张工伤赔偿的过程中必须先进行工伤认定,再进行工伤鉴定,最后进行赔偿,各个地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可能不一样,福州市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呢?

福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洁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出现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被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期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发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发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办理,并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下列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单位进入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工伤认定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复制工伤认定相关材料。 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安排有关人员协助,并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进行调查验证。 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证照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绝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所得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颁发《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工作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者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工伤认定或者同等工伤依据

(五)决定不服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工伤认定或者作出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必须注明以下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工作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为工伤的依据

(四)决定不服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决定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为工伤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章。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中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交伤害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保存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50年。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事故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本法中《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办法》、0103010的格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与劳动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公布的0103010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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