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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21,南京市江宁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时间:2022-09-25 01:30:03 作者:作者:线吉玉 浏览62次

对于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工作,需要按照当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对相关利益受害者进行一定的补偿和安置,除相关工作人员外,居民们对有关规定也有一定的了解,南京市江宁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哪些具体的今天找律师的小编给大家提供了最新的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内容。 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民长期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第一条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实施计划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区政府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绩效评估制度。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分局)按年度以街道(园区)为单位,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街道(园区)给予适当经济奖励,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由征地主体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和青苗及附着物综合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拖欠。 掌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情况。

第六条《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宁政发) 2010 ) 254号)的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以下简称社会保障)。

第二章征地补偿安置流程

第七条区国土分局在收到土地征收省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区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社区、村组公告,征收街道集体所有土地的,在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公告。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指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公告指定的部门或者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区国土分局和有关部门自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被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国土分局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正当听证要求的,自受理听证申请的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国土分局依法举行听证。 听证内容涉及被征地农人进入社会保障方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同时参与听证。

区政府代表市政府审核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核后加盖《南京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江宁区)审核专用章》,具体由区国土分局承办,具体组织开展补偿安置工作。

第八条征地工作依法履行征地申报书前听证并告知确认手续。 征地被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土地上掠夺种植抢种的苗、抢种的地面附着物,征收的,征地一律不补偿。

第九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经区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区域价格、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格标准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申请协调,市国土局代表市政府征收不协调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判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依照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迁移、阻碍土地。

第十条区国土分局应当会同征地有关单位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征收各项费用。 区人社局应当会同区国土分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组织和政策宣传被征地农人进入社会保障工作。

在未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划拨土地。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收取相关补偿安置费用的除外)。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及时移交土地。

第十一条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区国土分局及其所属征收事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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