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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房屋买卖政策是什么时候实施,沧州市商品房

时间:2022-09-24 20:30:02 作者:作者:范妙松 浏览110次

沧州市的房屋买卖政策是什么?

一、加大土地供给力

(一)继续加大房地产用地供应总量。 一是近期再次组织推出商住用地。 二是加快执行2017年土地征收和出让计划,尽快完成商住用地出让,形成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三是制定商住用地接收和供应三年规划,合理安排各类土地供应时机、规模和区位,稳定市场预期。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逐笔核查2013年以来建设项目和今后出让的商住用地,严查不按期竣工和不按合同约定书面报告的行为。

(三)加大闲置土地清理拆迁和处置力度,属于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在规定期限内开工一年以上未开发的,按照土地出让金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用。 未动工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严防“囤积、炒地”行为。

二、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加快棚户区改造,对新启动的项目加快住房征收补偿进度。 对征收处于清理阶段的项目,加大征收力度,7月底左右完成征收,尽快实现供地。 对今年确定的棚改项目,征收完成后,土地一并供应。 加快保障房建设进度,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的保障房,应当与商品住宅同步竣工。

三.实施住房限制政策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有一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主城区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有二套以上住房的,暂时不得购买普通住房(144平方米以下)。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人出售房屋。 违反上述限购规定的,交易部门不办理房地产交易确认手续,登记部门不办理登记手续。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提高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 居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到30%,购买两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到60%,三套房贷将停止发放。 继续暂停沧州不缴存住房公积金、沧州购买住房公积金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调整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确定办法,与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余额挂钩。 继续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轮调制度。

五、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协商,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提出以下要求。

主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对主城区已有一套住房、无住房贷款或已相应结清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 对主城区有一套住房且未相应结清住房贷款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重新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 对在主城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六.严格预售管理商品房

(一)建立商品住房预售审查制度。 一是合理指导申请预售的商品住宅项目申报价格。 首次申请预售的项目,申报均价不得明显高于周边同类销售项目销售网站的均价。 周边无同类销售项目参考的,参照周边同类二手房价格。 开发分期申请转售的项目,申报均价不得高于本项目前期实际销售上网本的均价。 前期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当前市场均价的,参照周边同类项目销售上网本均价。 对不接受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是对预售申请项目,预售时间由市住建局统筹,合理搭配预售项目高低价格,避免房价环比增长。 第三,房地产企业应当在进行预售审查后,到市场价格部门办理商品房明码备案。 备案后,房地产企业应当按照备案价格出售房屋,一房一价,明码标价。 对擅自提价超过备案价格的项目,依法予以查处,暂停商品房网签资格。

(二)调整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政策。 一房地产项目土地或者建设工程办理抵押的,在抵押物全部解除抵押前,整个项目不得申请预售许可的项目办理预售许可手续的,土地、建设工程不得抵押。 二是开发企业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35%以上才能申请预售许可。

七、着力规范房地产市场

积极贯彻《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沧政办(2016 ) 133号)第五条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加强各部门联合执法。 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分别设立举报电话,严查“藏板惜售、炒卖号、无证销售、哄抬房价、无地出售”等典型违法行为,将房价涨幅较大的楼盘纳入重点监测完善违法行为移交机制,各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的市场各类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鼓励社会监督,对一切违法行为首次有效举报的,经核实后予以奖励。

(二)加强房地产经纪人监管,防止炒作炒作。 房地产经纪人和从业人员不得炒店头、在代理商过程中赚取差价、签订“阴阳合同”违反交易。 未取得预售许可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不得代理再转让。 税务部门将严格控制违规“更名选票”行为。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社会信用平台上及时公开曝光。 对屡教不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建部门将予以列入黑名单,降低资质,限制其参与沧州市域商品房土地竞争。 对屡教不改的房地产经纪公司,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沧州的购房政策首先与历年不同,政府加强相关调控,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然后降低公租房相关贷款,大力整治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使房地产事业调控达到国家标准,不再存在炒房现象,不再存在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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