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人员退休待遇
一、观音桥的工伤退休待遇是什么?
工伤劳动者按劳动能力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每月支付残疾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给残疾津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因工伤事故劳动能力被认定为五级至六级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 工作安排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支付基本养老金。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及五至六级企业发给伤残抚恤金的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与其他退休职工一起调整养老金,按养老金调整办法计算的调整额低于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普通职工同样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进行基本养老保险费调整。
二.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下列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助金。 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每月支付伤残津贴。 标准为:一级残疾占本人工资的90%,二级残疾占本人工资的85%,三级残疾占本人工资的80%,四级残疾占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弥补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残疾养恤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因工作人员残疾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以残疾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助金。 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 工作安排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每月发给伤残抚恤金。 标准为:五级残疾占本人工资的70%,六级残疾占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弥补差额。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还包括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项目,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任何工伤事故后,可以通过工伤保险索取相应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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