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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追诉有效期

时间:2022-07-29 17:02:30 作者:作者:第五力学 浏览122次

合同追诉有效期,企业不交社保两年无法追诉?错,没有时间限制

企业职工在下岗后自己交养老保险,退休时才发现企业在上班时没给交养老保险,该怎么办?像这种情况,很明显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我们单位应当给职工签订合同,交纳社会保险。从90年代以来,一直如此。

除非是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原先国有企业的固定工人,他们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应当通过劳动监察机构和社保征缴机构进行维权。

有人说,社保违法补缴的追究时间只有两年。这种想法实际上是不对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是连续的,应当自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维权有效期。

比如用人单位2007到2017年12月,连续未给职工缴纳保险。劳动者在2019年12月以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是完全在合理有效期内的。

超出时效怎么办?比如到2020年在维权怎么办?这种情况下,劳动监察大队就无法受理了,劳动监察条例赋予的有效期就是两年。

不过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仍然有权力征缴社会保险费。人社部对人大代表5063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两年有效期投诉后,一般也应按程序进行受理。

实际上,社会保险法中并没有投诉有效期的限制。而且我们的住房公积金也是这样公积金条例里面也没有投诉有效期的限制。

所以,这种情况应当向相应的社保稽核机构进行投诉。2019年1月1日,我们将社保费的征收交由税务部门管理。税务部门就变成了社会保险法中提交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因此,他们就有权利对企业欠缴社保的行为进行追缴了。

如果企业已经破产倒闭或者无法支付有关费用,劳动者为了顺利办理退休,也可以选择自己交纳承担社保费,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了。

合同追诉有效期,劳动维权只能追诉近两年的权益?了解这几点,不再被公司忽悠

题记:最近通过与很多朋友聊天了解到,内地很多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深圳的员工相比,法律知识太匮乏了,因此深知普及和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很多员工只知道《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而且大多还只是一知半解,所以还是决定写这篇文章普及一下。

在阅读本文前,先问大家一个问:为什么很多员工都说仲裁时效是离职后一年内?(重点是这个离职后)如果弄清楚这个原因,对劳动维权就会有更进一步的理解了。本文第二点会解答。

大家都知道的,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追诉自己的劳动权益,这就是仲裁时效的规定之一,但我们能追诉的权益肯定不止大家理解的两年。比如说经济补偿金,都知道是从入职之日起追诉到劳动关系解除之日止;比如说有的人说公司未缴纳社保只能要求补缴最近两年的,其实也不完全正确。

一、仲裁时效为一年,是基于员工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之日起来计算的。

比如说公司未给你缴纳社保,如果公司能有有效证据证明你知道未缴纳社保是违法的、是侵害你自己劳动权益的,那么自你知道之日起一年内你不提起仲裁,那就没办法保障你之前的权益了。但一般公司很难证明你了解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同时你自己可以完全表示自己不知情,是被公司忽悠了。

除非有个别公司非常精通相关的套路。特别是公司是说一套做一套的情况,公司明确告诉你那些违法行为可能侵害你的权益,而且也让你在培训记录和协议上签字了,但实际执行的还是侵害你权益的行为。这种情况,一旦发现你自己的劳动权益被侵害,就要第一时间投诉。否则,只能某某接受、

二、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

因为公司很难证明员工什么时候知道权益被侵害,所以基本上都是自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一年内作为仲裁的时效。

所以,记住,想要追诉权益,一定要在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仲裁,否则谁也帮不了你。

一、接文章开始的问题,为什么相关法律也说到,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一年内要提起仲裁,否则就过了诉讼时效。因为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企业对该员工的违法行为就算终止了,接着往下看。

二、还有个国家级的法律规定,就是针对公司在劳动方面的违法行为是否超过2年的规定。

1、如果公司有违反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在2年内没有被劳动部门发现,也没有被公司员工或其他人投诉、举报,那么劳动部门是不会再就这个问题查处企业的。

这点的关键的前提:这个违法行为必须不是连续性的、是单个性,是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算,不是按违法行为终止之日起算。(比如单次的罚款或克扣工资)

举个例子:比如2017年1月份,公司因为某项不合理的原因克扣了你200元的工资,你需要在2019年1月份之前提出投诉才有效,如果在2019年1月之后,你在提出这个克扣工资的事情,是不会被支持受理的。(但拖欠劳动报酬不一样,后面会说)

2、如果公司的违法行为是连续性的,那么就必须在违法行为终止之日起2年内没有被劳动部门发现,或被投诉、举报的,劳动部门也不会再查处。

这点的关键前提:违法行为必须是连续性的,是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比如说连续未缴纳社保)

举个例子:比如公司在2016年1月-2018年1月没有给你购买社保,而公司在2018年2月给你开始购买社保,这属于违法行为的终止。你在2019年2月投诉要求公司给你补缴社保,那么你只能补缴最近24个月的社保,也就是说你只能补缴2017年2月-2018年1月的社保,之前的你是没办法追诉的。(如果公司一直没有给你缴纳社保,比如说连续七年了还是不缴纳社保,那么你可以要求公司为你补缴七年的社保,或者补偿你不能补缴社保时间段的损失)

像一些特殊的岗位,工资发放周期不一定是一个月,可能是一个季度甚至一年。而且在职期间,也考虑到员工可能会因为维权而受到公司打击报复的情形,相关的法律法规就考虑到这一点,也就是说因为拖欠工资发生了劳动争议,最长时间可延续到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可以追诉你整个在职期间拖欠的工资数额。

拖欠劳动报酬包括:正常的每月工资、加班费等。

这个的关键前提:拖欠劳动报酬和克扣工资性质不同。克扣工资是公司以不合法的理由扣减你的工资。而拖欠劳动报酬指的是与你付出劳动相关的应得的劳动报酬。

结束语:对于劳动权益收到损害的的情况,该怎么维权就怎么维权,千万不要害怕、犹豫和担心,坚持就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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