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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引起纠纷的诉讼期间为几年

时间:2022-07-28 04:02:26 作者:作者:仆建弼 浏览147次

合同引起纠纷的诉讼期间为几年,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怎么确定

海上保险起源于意大利,发展于西欧。海上保险属于财产保险。海上保险合同作为幸运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赔偿损失,保险人有权代表保险人赔偿。在中国,海上保险合同由《保险法》和《海商法》共同调整,因此会发生相应的争议。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经验,并从法院审理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标的物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自赔偿被保险人之日起,行使被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此外,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适用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但是,根据《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事请求权受到1-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为此,上海市高等法院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具《关于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诉讼时效起止日期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规定的有关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止时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确定确定。换就是说,虽然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了《海商法》的诉讼时效,但《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规定

在(2015)布里特保险有限公司、被告营口港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港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港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港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保险公司之间的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中,外人哥伦比亚公司在营口港公司存放的大豆发生热损失,大豆腐烂,保险公司赔偿哥伦比亚公司的货物损失,然后向营口港公司行使代位权。

营口港公司辩称,原告行使代位权超过《海商法》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失去了胜诉权。大连海事法院对此进行了解释。如果营口港公司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则适用《关于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诉讼时效自诉讼时效之日起计算的批复》,要求争议涉及的保险合同属于《海商法》规定的海上保险合同。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大豆损害发生在陆地仓储期间,保险公司声称被告没有履行其管理义务,这纯粹是仓储过程中的一个原因。虽然原哥伦比亚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包括海上运输、装卸和仓储,但并不意味着全部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因此,海岸部分仍然适用《保险法》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当时是《民法通则》的2年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海商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赋予被告抗辩权,即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代位权,而不是单一的诉讼时效限制。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合同引起纠纷的诉讼期间为几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诉讼时效有多久?

依据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时效届满后,被认定为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纠纷中,无论是权利人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索赔;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其他因为海上运输合同提起的纠纷。相应的诉讼时效均为一年。

不同的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时效起点并不完全一致:1、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之日起计算。涉及无单放货纠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无单放货为由向承运人提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承运人应当向提单持有人交付之日起计算,即从该航次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并具备交付条件的合理日期起算。2、承运人向托运人、收货人货物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3、保险人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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