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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打什么电话举报,民事合同履行纠纷严禁市场监管局介入

时间:2022-07-19 16:34:50 作者:作者:旅华翰 浏览15987次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彦

实务问题

市场监管局,行政职能繁多,经常被笑称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宇宙局,在12345举报投诉单中经常见到因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协议,诉求是退货或退款,要求市场局介入处理。

这种情况,必须分情况予以讨论,不可一概而论:

01、民法典:合同履行纠纷的法定解决手段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对合同条款理解以及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此种情况下,市场监管部门无解决民事纠纷的行政职责,严禁擅自介入乱行政。

02、民法典:市场局在合同违法监管中的法定职责

依据《民法典》第534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可见,只有当事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才是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合同行政监管工作的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在此列。

03、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20修正):合同监管

依据《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也再次明确了市场局依法查处的是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和违法格式条款。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在性质上是一个部门规章,而《民法典》第534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所以,见仁见智吧,以上也仅代表笔者个人不成熟的看法。

0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仅处理消费者相关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首先明确是为生活消费的消费者,而非其他经营者等。其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依法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市场局的法定职责是:查处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并且重点注意消保法乃兜底法。

05、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处理程序、范围、结果反馈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制了市场局处理投诉举报工作的范围、程序及结果反馈。

06、刑法:诈骗罪,可能涉刑的情况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如果涉嫌是诈骗,数额已超过三千元,则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07、刑事诉讼法:涉刑又不给立案,咋办?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08、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有明确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不立案的话,是要出具法定文书的。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依法可以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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