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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时间:2022-07-20 18:45:37 作者:作者:于高远 浏览9183次

依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三年。何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呢?在合同约定履行期时,期限届满,则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这并无争议。

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或者履行期约定不明,履行期如何确定呢?诉讼时效何时起算呢?其处理路径【1】见下图。

(一)问题一

问题一:如何理解“协议补充履行期限”和“按合同其他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期限约定明确,自然遵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首先要看当事人能否达成补充协议。事前的协议和事后的补充协议,本质一样,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如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则“按合同其他条款”确定履行期限。“合同的其他条款”,举个例子,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但约定,“借款人累计欠付利息不能超过10万元,否则出借人有权收回借款”。没有具体的还款时间,但通过该条款可以确定还款期——欠付利息超过10万元时。

“按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交易习惯,是指本地、本行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惯例【2】。按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本质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虽然合同没有约定,但双方以往的交易都是这么来的,那么还按照原来的习惯来。

需要说明,通过交易习惯来确定履行期,司法实践中是相对少见的。主要原因是证据问题,关于交易习惯的证据,其确定性、稳定性、关联性往往比较差,会导致争议较大,所以法官们不倾向于按交易习惯来确定履行期。

综上所述,“协议补充履行期限”和“按合同其他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之所以放到一个问题中说明,是因为三者本质是一样的,都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二)问题二

问题二:“债务人明确拒绝”和“宽限期”的理解?

合同未约定履行期或约定不明,又无法通过补充协议确定,无法按合同其他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此时债权人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随时”的意思是随时都可以。如十年前签订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在十年后债权人仍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当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有三种反应:明确拒绝、同意偿还但要求给宽限期、不置可否。

1、明确拒绝。比如说“我不还你钱”,“我还不起”等。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已经明确拒绝,故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2、同意偿还但要求给宽限期。比如债务人称,“我三个月后还你钱”(这属于宽限期明确的),“我等一等再还你钱”(这属于宽限期不明确的)。在宽限期明确的情况下,宽限期届满则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起算。

而宽限期不明的情况下,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给出一个宽限期【3】,自宽限期届满起算诉讼时效。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对合理的准备期,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少于二个月”【4】。

3、不置可否。债务人既不明确拒绝履行义务,又不明确同意,而是模棱两可、不置可否的态度。比如债务人称,“我需要核实情况后再给你答复”。

此时应如何认定呢?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要根据债务人的答复内容,综合判断其真实意思。一般而言,只要不是明确拒绝,则推定为债务人同意履行且要求给宽限期【5】。

(三)问题三

问题三:“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举证问题?

债权人何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是需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的。

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微信、短信、电话录音、律师函、征询函、欠条、对账单等来证明自己何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这里面的“欠条”在下文详细说明)

一类是起诉状、仲裁申请。司法实践中有大量判例,认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为起诉之日,因为起诉状属于明确的证据,以提交诉状时间为准,各方争议较小。

上面两类证据基本都属于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还有一类证据为主观言辞性证据,如证人证言。经常有当事人称,自己多次主张权利,其朋友或者员工全程陪同,可以出庭作证。

但一般说来,如果仅有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印证,其证明效力是较低的。因为主观言辞性证据,天然的不稳定,且这些证人或多或少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要么是亲朋好友,要么是员工下属。往往不足以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所以,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自己主张过权利,那么以提交诉状之日作为主张权利之日,是比较好的诉讼策略。

(四)问题四

问题四: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无还款日期的欠条”的问题?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债务人无力偿还欠款,而出具一张欠条。如果所出具的欠条约定了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6】,自无争议。

而如果出具的欠条也无履行期限,就出现主合同无履行期限,后出具的欠条也无履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呢?

答:1、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期,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出具无还款日期的欠条,则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起算。【7】((19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2、如果合同未约定履行期,而债务人出具无还款日期的欠条,则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起算。【8】((20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4年批复和2005年批复的适用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争议问题【9】。处理该问题,要遵循一个基本的逻辑:即先有履行期限届满,才有诉讼时效起算,有诉讼时效起算,才有诉讼时效中断,有诉讼时效中断,才从中断之日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1994年批复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届满后,诉讼时效起算,在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出具了欠条。其出具欠条的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所以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之日起重新起算。

而2005年批复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没有履行期限,也就没有诉讼时效起算,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债权人出具欠条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而只能仍将其视为无履行期限的合同。所以诉讼时效不从出具欠条之日起算,而仍按照“随时主张、随时履行”原则,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

(五)问题五

问题五: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期时,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该问题存在不小的争议。因为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10】,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的,买受人应在收到货物同时支付价款。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见引注【1】),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可随时请求履行。两者似乎存在矛盾,前者是收到货物就付款,后者则是随时可要求付款。

何时付款,直接影响诉讼时效的起算。举个例子,甲乙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未约定付款期限,甲于2009年向乙供货,乙拖欠货款不付,甲于2022年起诉。

如果认为,货到之日即应付款,则乙方2009年即应付款,甲方2009年即应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自2009年起算,到2022年起诉,显然已过诉讼时效;如果认为,甲可随时要求乙付款,那么甲在2022年起诉,并不超诉讼时效。

第一种观点认定付款期,适用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其认为六百二十八条是特殊法条,而五百一十一条是一般法条,“特殊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适用”。

第二种观点则适用的是五百一十一条。

哪种观点正确呢?第二种观点。

理由有两点:第一,第六百二十八条,是赋予债权人在货到之日可向债务人主张付款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在货到之日向债务人主张付款,但不是必须在货到之日向债务人主张付款【11】。

在未约定付款期的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在货到之日主张付款,也可以在其他任何时间主张付款。不能认为,依六百二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必须在货到之日主张付款,否则就视为其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开始起算诉讼时效,这是错误的。

第二,(20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见引注【1】),未约定履行期的合同,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一条确定履行期,而不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来确定履行期。

关于该问题,最高法法官有详细论理【12】,可参阅。

(六)问题六

问题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时,诉讼时效的起算?

合同未约定履行期,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有两种情况:一是履行全部债务,二是履行部分债务。

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则债务消灭,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则对剩余债务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根据(20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13】的规定,当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时,对剩余债务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剩余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中断之日起起算。

那么依此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主动履行部分债务,对剩余债务是否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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