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暖网>首页 > 合同纠纷

五种无效合同

时间:2022-07-30 03:02:30 作者:作者:禚琴 浏览72次

五种无效合同,「普法」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实施,可能会有大量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

日前

最高院再次修改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有调整

修改重点一:利率保护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前后有别

修改重点二:删除了《820规定》第十条

当然,最令人关注的是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的大幅调整。

但是,笔者认为,利率的调整早就在预期当中,比利率调整更震撼的是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

在2020年8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中,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新增内容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意味着今后,可能更多的民间借贷合同将赔判决无效!

本次,新增的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条款,对于前面半句,大家应该都可以理解: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相信几乎所有的民间借贷的出借人,都无放贷资格...

"以营利为目的",很显然,不以营利为目的,难道吃饱撑着,把钱借给别人,当然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另当别论。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这是该条款的核心。

那么何为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

“不特定对象”通常有三性,即人员的延散性、不可控性和波及范围的广泛性。

意味着从现在起,作为出借人如果借钱给没有任何关系的借款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发放借款。而被认定为借款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无效,约定的利率、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自然无效,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仅仅是返还借款,赔偿损失,然而这里赔偿损失应为合法的损失,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借款合同无效后往往只支持返还本金。

例如:

在上海二中院(2019)沪02民终8454号一案中,法院就这样判决:

无效合同所涉钱款金孙昊应予返还,所获利益应予收缴。至于返还金额,潘晓杰45万元的交付有转款凭证佐证,扣除潘晓杰自述的金孙昊334,980元的支付,尚余115,020元。潘晓杰基于无效合同的约定主张的其余诉请法院均不予支持。

因此,从现在起如果你要出借资金,首先要警惕合同的效力问题,这才是最大的风险!!!

根据上述这些重要修改,今后,我们应该怎样出具合法借条呢?

借 条(1)

为购买房产(2),今收到(3)好友(4)张三(身份证号)(5)以转账方式(6)出借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7),借期拾个月,月利率1%(8),于××××年××月××日到期时(9)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10)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11)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12)

借款人的微信号为:*******(13)

借款人:李四(14)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xxxxxxx

借款人:李四媳妇(15)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xxxxxxx

家庭住址:(具体到门牌号)(16)

××××年××月××日(17)

(1)

凭证名称:借条

借条是在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付息)赎条”义务的借款(债权)凭证,反映的是借贷关系,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凭证之一。债权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简要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债务人要抗辩或抵赖就要负举证责任,一般较为困难。

不要写成“欠条”!欠条也是民间借贷中常用的一种凭证。欠条是交易过后产生的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同时表明开具人有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凭证,反映的是欠款关系。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既可以是借贷,也可以是买卖、承揽、劳资纠纷等其他法律关系,因此仅凭欠条尚不足以证明争讼钱款的性质。换句话说,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绝对不能写成“收条”。收条是指债权人在收到钱款时向债务人出具证明还款事实的凭证,并不对债务人产生“还款(付息)赎条”的义务。因此收条反映的是给付关系,不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相反是用来消灭债权的。以收条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2)

借款事由

注明借款事由,确保借款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也避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对该笔借款的用途提出抗辩。

(3)

今收到

强调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4)

借贷人关系

在借条中表明借贷双方是好友关系或是其他亲属、同学、同事等特定身份关系,证明并非是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

(5)

出借人

此处写明出借人姓名全名,应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出借人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

交付方式

(6)

交付方式

由于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如果借款金额小使用现金支付的,很少有人会打借条。当然,你还是可以在借条上选择现金交付。

不过既然打了借条,最好就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钱款,必要时可以在借条中注明借款人的银行账号。发生纠纷时,有借条+银行汇款凭证作为证据基本上就不会输。

由于借条属于实践性合同,即款项实际交付才生效。司法实践中,涉及大额借款或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时,债权人还要承担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果是现金交付就很难举证。

(7)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应当写明币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票据填写规范》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角”“分”之后不写“整”(或“正”)。中文大写金额数字书写中将“元”写成“圆”也是可以的。

司法实践中,如果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出现大小写不一致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一般以大写金额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是所借钱款是小写金额。

(8)

利息

借款利率应明确为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时大写标明。

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9)

借款期限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3年诉讼时效不会开始计算,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因此大家要注意,要么就别约定借款期限,如果约定了,期限到了之后,应注意3年诉讼时效。如果3年诉讼时效快过了,就要及时采取措施,通过书面等形式向对方催收,并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让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10

逾期利息

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利率一致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应在借条中明确略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11

实现债权的费用

这句话看起来比上面的主要条款还长,但非常有必要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判决,【借款人】李强、杨娟在给【出借人】吴晓光的借款合同中约定:

如李强、杨娟【借款人】违约,吴晓光【出借人】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

最高法院认为,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

吴晓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晓光【出借人】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晓光【出借人】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强【借款人】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085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中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应当是关于民间借贷中借用资金成本的相关费用,只有与资金成本紧密相关的相关费用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并非在借款合同中出现的所有费用都属于上述范围。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律师费系出借方为实现其债权而实际支出的成本,当事人明确约定由借款方承担,不属于借款资金费用。故一、二审判决由地正公司承担具有事实与合同依据。

有了这一句话,打起官司,实现债权——

省钱!

12

送达

这句话看起来也比上面的主要条款还长,但也非常有必要加。

在民事诉讼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证人等)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如果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法院经常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公告送达能把诉讼周期拉得很长,更重要的是,在这个期间,被告很可能已经转移财产!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其中第3条意见规定: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因此只需要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即可。

有了这句话,法院不用担心送达难的问题了,当事人也不用因为公告送达等方式被拖延很多时间。总之——

省时间!

13

微信

随着微信的普及,在许多诉讼中,微信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等都成为诉讼的关键证据。而在微信证据的认定中,目前难度非常大,由于目前微信并未实名认证,因此最大的难点是如何证明这个微信号就是债务人本人的微信号。

这个问题在许多人看来可能觉得不可思议,我跟他一直是用这个微信号联系的,不是他会是谁呢?

但是法庭上一切都必须讲证据,微信号目前存在假冒的可能性确实存在,在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该微信号是债务人本人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裁判。并且现在债务人也都会请律师,每次对微信证据的抗辩都是真实性不予认可。

但是!如果在借条上、或者合同中直接约定了对方的微信号,那么当发生纠纷时,该微信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是债务人本人的微信号,上面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就都能够核实了。

有了这一句话,打起官司,实现债权——

省力!

14

借款人

借条上出借人签不签字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须签名捺印。借款签名须在“借款人:”后写全名,并与身份证所载姓名一致,且需附身份证号。同时还要让借款人在名字上捺手印。

同时,最好让借款人将签名捺印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借条的附件,或将身份证复印到借条背面或其他空白位置。

15

借款人配偶

如果借款人已婚,最好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避免争议。

16

家庭住址

写上借款人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因为后期诉讼立案需要被告信息。

17

落款日期

落款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大写。借条末尾日期下面的空白处最好裁掉。

文章来源:民法典权威解读

五种无效合同,协议(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特殊人群签订的无效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有以下两种情况:

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现在有许多孩子充钱玩游戏,但是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这部分的未成年人在玩游戏实施的充值行为是无效的,游戏款项是可以被退回来的,但是需要证明的是该充值行为是未成年人在未获得监护人的允许下实施的。

案例:

7岁孩子玩手游偷偷充值2万多元,孩子:只知道会出来钻石

黄女士的儿子轩轩今年7岁,孩子最近迷上了一款叫“龙之岛”的手游,而且从黄女士的支付宝账单上看到,6号到7号之内总共被充值了40多起的消费记录,每一起的消费金额都在88元到648元不等,黄女士说,这些消费金额都是儿子在游戏中付掉的。而密码是在她一次买东西的时候支付的时候,轩轩记住的,目前在和客服协商退款。

该案例中黄女士的儿子轩轩未满8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实施的游戏充值是无效的,不予认可的,充值的款项应当在证明充值的行为是由轩轩没被黄女士允许的情况下实施的,类似这种案例最好的证据就是监控,监控能比较清晰明了的说明充值当时的情况。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无效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案例:误以为是复制品 合同无效

甲继承其父亲遗产一幅字画,误以为是复制品,以3万元价格出卖于乙,乙支付缔约费用2000元,之后,乙以4万元将该画出售给知道甲意思表示错误事实的丙。1个月后,甲获悉该画系张大千所画,价值100万。

该案例里面,甲低价出售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基于他对字画是复制品的错误认识,因此甲出售给乙的行为是无效的。甲对乙可以撤销买卖合同及物权变动,合同及物权变动自始无效,基于物权主张原物返还。

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

情侣堕胎签百万补偿协议被判无效

法院:有违公序良俗

阿蕾与小刚于2017年底相识,半年后确立恋爱关系,开始了一场相差十岁的姐弟恋。2018年10月,阿蕾发现自己怀孕了,男友小刚得知后却劝说她流产。2018年11月,小刚陪同阿蕾到医院做了堕胎手术。同日,两人签订《协议书》。协议称,小刚曾在两人相恋期间与其他女性暧昧,经平等协商,双方自愿了结关系,小刚愿支付阿蕾100万元作为赔偿。事后,因小刚未曾支付过任何款项,阿蕾诉至法院。

上海杨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约定的100万元具有与人身关系相关联的内容,带有人身权利属性,并且有违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道德观及善良风俗相悖,属于无效约定。因此,协议及欠条无效。

恶意串通的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未对“恶意串通”作出明确界定,通常说法将“恶意串通”定义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案例:

恶意串通 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张甲因生意资金周转,先后向李某等人借款共计34.1万元,并约定以其住房作为抵押,因当时房屋产权证尚在办理过程中,故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张甲未按约定还款,且不知所踪。此前,张甲私下与其兄张乙达成协议,将该住房转让给张乙,并将办证资料中“张甲”的签名划去,改为“张乙”,后张乙以初始所有人的身份,取得该住房的产权证。经查实,该住房系张甲唯一的固定资产。李某等人以张甲逃避履行债务、恶意转让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张甲与张乙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判决:张甲与张乙之间转让房屋的行为符合“恶意串通”,且侵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房屋转让而形成的合同应认定无效。

部分免责条款无效

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具体案例可点击→ 司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法院判要赔,为什么?

法律效力

以上这些合同无效情形,这些合同对合同签订者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发生了财产的转移,应当归还给财产原主,不能返还则需要补偿,有过错的还需要就此赔偿。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找法网

阅读全文
相关问答
栏目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