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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过期多久不能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还能起诉吗?

时间:2022-07-19 16:13:46 作者:作者:修晋鹏 浏览14504次

合同过期多久不能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还能起诉吗?

纠纷时间长了是不是就不能起诉了?

诉讼时效是两年还是三年?

过了诉讼时效去起诉法院还能受理吗?

在民事纠纷诉讼中,这几个问题经常被问及。

诉讼时效究竟是多久,怎么算的?今天这个案例都可以给你解读清楚。

案件回顾

A公司和B公司有生意往来,双方签订了磷矿石的供货合同,A公司先付货款,B公司后发货。2017年11月8日,双方签订了第一份《磷矿石购销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以60元/吨的单价销售磷矿石产品共计10000吨,供货期间为2017年11月8日至12月31日,数量多供不限;付款方式为先款后货,货物供应完毕双方进行结算。

2018年1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第二份《磷矿石采购合同》,约定B公司以同样的形式向A公司销售磷矿石产品共计20000吨,供货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其余合同条款内容与第一份《磷矿石购销合同》完全一致。

两份合同签订后,A公司共向B公司支付货款130万元,B公司分三次向A公司发送磷矿石共计19293.78吨,总价值115.76268万元。A公司盘算以后发现,B公司尚欠14.23732万元的磷矿石未供货。后A公司多次催要,B公司既不供货又不肯返还货款,A公司只好向五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退还多付的货款,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审理

庭审时,B公司称,前后签订的两份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2017年11月8日签订的第一份合同至A公司2020年起诉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而2018年1月1日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了。A公司所称存在未供货的情况是因为A公司未主动前去运输货物,且合同到期后未通知B公司进行结算,是A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可以看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一份合同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而认定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其中一个关键是,第一份合同和第二份合同是否有延续性,是否为两个法律关系。

对此,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前后两份合同均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结合案情来看,第一份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进行结算又继续签订了第二份合同,两份合同主体相同,供货方式及结算方式等均相同,供货时间连续,故两份合同具有延续性。

因第一二份合同之间具有延续性,因此可以看作一个整体,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第二份购销合同到期的次日即2018 年7月1日。A公司于2021年2月1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因此,结合查明的事实,五华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返还货款14.23732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最后,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而诉讼时效的计算并不是简单的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或从合同届满之日起,有些情况下的期间计算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关于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还能提起诉讼,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权利人提起诉讼,即便经审查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也应当受理,否则就妨碍了公民的诉权。若在诉讼中,被告一方就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那败诉的风险由原告承担。若在诉讼中,被告没有就此提出抗辩,那法官也不能就此提醒被告,否则就有失公正了。关于诉讼时效,以上你都了解了吗?

合同过期多久不能起诉,如果你错过这个期限才去起诉,对不起!法院直接驳回

『案件回顾』

2016年,张某因承揽某安置房基础工程需购买钢筋。张某(化名)于2016年2月18日与王某(化名)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了购买钢材的名称、规格、价格等,同时约定王某需先行垫资,垫资款自提货之日2天后张某按月息1.5%计算给王某,王某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合同有效期2016年2月18日起至项目完成付清款项后自然失效。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王某自2016年2月20日起供给张某工地钢材直至2017年1月6日,期间及工程结束后张某陆续支付王某钢筋款,至2018年2月12日张某付清王某全部钢筋款。双方对垫资利息一直未进行结算。

2022年3月13日,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货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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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的保护期间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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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期间』

所谓时效是指时间经过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即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而产生的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为何要制定关于时效的法律制度呢?原因有很多,首先,就是督促权利遭受侵害的权利人要积极地行使权利; 其次,是给遭受侵害的权利人留有充足的时间收集证据; 最后,就是维护社会关系和秩序的稳定。

民事诉讼时效属于时效制度的一个类型,是指民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民事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的法律制度。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时效有其相应的构成要件, 即经过一定的期间+权利人须持续地不去行使权利。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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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从上述法条来看,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时效期间的起算应当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权利客观上受到侵害;其次,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 如何理解这里的“应当知道”,通常以一般理性人的标准看待, 权利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最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侵害人。 如果不知道侵害人是谁, 也无法行使请求权。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起算点为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其次,不考虑权利人何时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及具体义务人。 也就是说,即使权利人一直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 但是只要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就不予保护;最后, 该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的规定。

〖案件评析〗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即王某向法院请求责令张谋支付货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2018年2月12日,在其提起民事诉讼的当时(2022年3月13日)已经超出了三年。

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为催促当事人尽快主张民事权利,使权利处于明确状态,以达有效保护之目的,所以王某应当最迟于2021年2月12日之前主张索要货款利息。但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保护期间,则属于自然债权债务,依法不予强制保护,故王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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