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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多长时间有效

时间:2022-07-29 10:02:28 作者:作者:红叶丹 浏览122次

合同纠纷多长时间有效,持续一年的合同纠纷,不到半天就解决了

不到半天时间,一起一年未解决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诉前化解,“以前我们跑来跑去也不知道找谁管用,最后想着只能去法院了,没想到来了青山区综治中心,这里法官、调解员、律师都有,大家各提方案,一起商量,事情真的办成了。”近日,拿到10多万元欠款的王先生说。

2020年,武汉市获批第一期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城市。青山区集中力量做优区级综治中心(矛调中心),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整体进驻,区纪委监委、区法院、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区妇联等部门集中常驻,区人力资源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需轮驻,区城建局、区应急局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随叫随驻,区综治中心一个窗口对外,建齐区、街道、社区三级综治中心,三级联动,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

统一受理 分类办理

矛盾纠纷“一站式”化解

6月7日,长江日报记者走进青山区综治中心(矛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看到,调解室、研判室、速裁法庭一应俱全。

劳动争议纠纷、物业纠纷、合同纠纷……40多名来自青山区法院、司法局、妇联、工会等系统的法官、特约调解员、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常驻该中心,为居民提供“多元解纷、一门办理”服务。

“我们前前后后跑了很多趟,也和公司商量了多次,都没有找到解决办法,正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王先生说。

去年6月,王先生和两个朋友分别与某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于2021年完工交付,该公司有30余万元工程款未付。

青山区法院受理后将该案诉前委派至中心进行调解,法官、调解员、律师协调联动,双方面对面讲清楚难处,王先生三人同意将工程款支付期限延长四个月。法官当场对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双方握手言和。

该中心负责人介绍,以前各类调解资源较为分散,群众咨询、调解、起诉等要跑多处,各部门之间的衔接也不紧密,现在群众解决矛盾“只跑一地、只进一门”。

今年中心运行以来,收到各类调解案件120余件,调解成功率超过98%。

有商有量 联动调解

力争做到小事不出社区

青山区工人村街道以棚改回迁片区为主,“村民”变“居民”,一些生活习惯还未转变,邻里之间时常因此产生纠纷。

5月中旬,青馨居小区居民反映二楼平台上有人种菜,极易生蚊子和飞虫,多次沟通无果,一气之下她来到工人村街道综治中心。

工人村街道综治中心受理后联合社区一起处理。5月16日下午,社区民警、社区工作人员、物业人员三方联动,拉着纠纷双方一起谈谈心。

种菜的张女士说:“以前住平房时一直在房前屋后种菜,现在住二楼,刚好有一个3米宽的平台,就忍不住种了点。”

“我们都知道习惯很难改,但也要保持小区干净、整洁,您不妨改种花。”“这样吧,我们帮您清理,再送您一些盆栽和植物种子。”

大家你一言我一语,说得张女士当场表态:及时清理,一定把环境卫生搞好。

当天,大家一起帮张女士将平台上的三十几盆菜、泥土清扫干净。网格员上楼向楼上居民说明情况,楼上居民还送了吊兰给张女士,两家人的关系以花为媒,和好如初。

工人村街道综治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街道以综治中心为平台,设置信访室、个人品牌调解室、关爱工作室、心理咨询室等功能室。针对婚姻家庭、邻里、债务等易发多发矛盾纠纷,街道综治中心通过紧盯网格楼栋抓排查,调动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社区能人等联调联处,力争做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

信息共享 及时预警

有效排查各类风险

近日,青和居社区综治中心副主任程瑞恒注意到小区种植的树木存在“滴油”现象,走路易滑跤,他立刻拍照上报到小区三方联动工作群。

社区向物业公司咨询,了解到树上的油是蚜虫的分泌物,需要喷洒杀虫药,社区立即联系区园林部门开展喷药灭虫处理,及时消除了这一安全隐患。

“有事早报告,无事报平安。”三年来,武汉加速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3503个综治中心全部建成,开创一区一特色、一街一品牌。创新“江汉管家”“天天敲门组”“社区顺顺吧”等特色做法,青山青和居、东湖新城、江岸百步亭、汉阳江欣苑等治理品牌,走出武汉叫响全国。

数读武汉这五年

市域社会治理成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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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出品 采写:李慧紫 长图:统筹马梦娅 陈智 设计张莉 整理:喻鑫 校对:熊琳琳

【编辑:余丽娜】

合同纠纷多长时间有效,最高法裁判观点:限制当事人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来源:微信公号“法门囚徒(ID:fmqiutu)”编辑整理

转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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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合同中约定在付款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的条款,并非排斥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该条款仅是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是推迟了提起诉讼的时间,故其主张在付款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的条款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

《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415号】

争议焦点:

合同中有关当事人在特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约定是否有效?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2014年8月29日,恒鼎实业公司作为甲方、重庆千牛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付款协议》,该《付款协议》确认经双方共同核对的工程欠款总额为41892254.66元,该款共分十二期支付完毕。同时双方还约定:“甲方在上述付款期间,不接受乙方任何关于此笔欠款的诉讼。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上述付款计划。在上述规定的付款时间内(即2015年8月25日),就此协议内容的履行任何一方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提起诉讼一方自愿最终承担因提起诉讼而导致双方发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调查费等。若乙方违反此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付款时间将按上述规定分别向后延迟半年时间。甲方若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选择或继续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就此《付款协议》的内容来看,重庆千牛公司如果在2015年8月25日前提起诉讼,其自愿最终承担因提起诉讼而导致双方发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调查费等。

重庆千牛公司辩称该《付款协议》是由恒鼎实业公司拟定的内容,包括付款时间、方式。在付款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其实质是约束重庆千牛公司,该条款实际为无效条款,不应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该《付款协议》上有双方当事人的印章和签字,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重庆千牛公司认可《付款协议》中的工程欠款数额和分期付款的内容,但却主张在付款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的条款无效。从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来看,重庆千牛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在其与恒鼎实业公司签订《付款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其主张在付款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的条款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付款协议》中约定在付款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的条款,并非排斥重庆千牛公司的基本诉讼权利,该条款仅是限制重庆千牛公司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重庆千牛公司的诉讼权利,只是推迟了重庆千牛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超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时间2015年8月25日后,重庆千牛公司可以随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重庆千牛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依法判令恒鼎实业公司、恒鼎祥瑞公司、恒鼎集团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29848124.47元(包含履约保证金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恒鼎实业公司认为重庆千牛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付款协议》,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反诉请求依法判令重庆千牛公司支付因本诉所付律师费273977元,同时判令重庆千牛公司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恒鼎实业公司的上述反诉请求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一审判决不予支持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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