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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调解部门

时间:2022-07-28 22:32:27 作者:作者:计痴瑶 浏览90次

合同纠纷调解部门,合同纠纷普法之合同纠纷解决方法:合同纠纷案件调解

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1)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的,这与双方自行和解有着明显的不同;

(2)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在调解中只是说服劝导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而不是作出裁决,这表明调解和仲裁不同;

(3)调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政策,进行合法调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顾法律与政策在“和稀泥”。

1、自愿原则

(1)合同纠纷发生后.是否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完全依靠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同于审判,如果纠纷当事人双方根本不愿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那么就不能进行调解。

(2)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达成。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要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相关系人的意见,在查明事实清是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耐心劝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人既不能代替当事人达成协议,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协议的内容有意见,则协议不能成立.调解无效。

2、合法原则

根据合法原则的要求,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不得同法律和政策相违背,凡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应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参照合同规定和条款进行处理。

1、人民调解

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根据《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人民调解要遵守如下原则:(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2)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3)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4)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指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指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行政调解协议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它的性质是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对合同的规定来处理相关问题,并按照法律对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进一步的保护。行政调解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方式、手段的原因在于行政调解在三个维度上实现了和谐: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和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和谐;遵守法律本身实现的和谐和监督法律实施实现的和谐。

对于企业单位来说,有关行政领导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是下达国家计划并监督其执行的上级领导机关,它们一般比较熟悉本系统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技术业务等情况.更容易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或计划的要求下,具体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说服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属于同一业务主管部门,则解决纠纷是该业管主务部门的一项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也容易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分属不同的企业主管部门,则可由双方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出面进行调解。对于这种因执行计划而发生的合同纠纷,由业务主管部门出面调解,说明计划的变更情况等,对方当事人能够比较容易接受,也比较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应当注意合同纠纷经业务主管部门调解的,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要采用书而形式写成调解书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3、仲裁调解

仲裁解决.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在仲裁机构主持下,根据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主持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书、与仲裁机构所作的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执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方执行.对方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依照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强制其执行。

4、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又称为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合同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后,在审理中,法院首先要进行调解。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是人民法院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方法。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据此制作的调解书,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调解书只要送达双方 当事人,便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执行,如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请,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1、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合同纠纷的程序

一般包括当事人申请,有关的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部门受理、在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这四个步骤:

(1)当事人申请。持各方当事人合意调解的协议并交付合同文书以及有关的证据材料,供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行政部门掌握情况。

(2)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部门受理。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如看报送的材料齐全且又在自己的法定权限范围内的即可受理。

(3)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进行。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或行政机关根据自由、自愿、平等、合法的原 则,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然后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

(4)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或行政机关制作调解书。写明当事人的名称,合同纠纷的主要事实,当事人各方的过错责任,达成调解的协议的内容,最后由所有的当事人签字,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政部门盖章。行政调解的合同纠纷后制作的调解书是否有法律效力,完全取决于合同当事人双方。因为行政调解书从法律上看是无强制执行力和既判力的,当事人中任何一方 都可以启动下一更有力的仲裁或诉讼程序。

2、仲裁调解合同纠纷的程序

(1)仲裁调解具有随意性。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当事人之间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而且在仲裁调解进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不再参加调解或中止调解。这是因为:

首先,调解不是仲裁程序中必须经过的程序;它异于独立的仲裁方式。而独立的仲裁方式只要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依据仲裁协议的规定 提起仲裁程序,无须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其次,仲裁程序的开始和进行是实施仲裁协议的必然的后果,尽管订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地达成合意,一旦该协议生效后就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法律效力,这二者并不是矛盾的。所以,只要仲裁程序已经开始,它的继续进行就具有某种强制性,即使一方当事人不想仲裁了或试图破坏,拖延仲裁程序的进行;另一方当事人仍可提出要求,仲裁庭也有权根据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继续审理直到作出最终裁决。而仲裁中的调解程序刚好与独立的仲裁方式相反,突出当事人在 其中的作用,当事人对仲裁中的调解程序有启动、运行、中止、终结的自由权利。

(2)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选择。实质上,仲裁本身也是当事人之间自 愿合意选择的结果,仲裁程序中的调解更是如此,因为从实体合同法律关系的角度 来看,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正是对原合同法律关系中各自的权利 和义务进行重新组合,根据实际情况,应该放弃一部分权利的放弃之,应该承担一 部分义务的承担之。所以在仲裁调解中,当事人之间的谅解和妥协是当事人在法律上行使着自己的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财产权利。当然,在当事人提起仲裁调解程序 时,调解的意思应明白无误地以书面形式或直接以口头表示出来,仲裁庭也可主动 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调解的意愿,只有这样,才构成仲裁调解的基础要件。

(3)调解必须是在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的前提下由仲裁庭主持进行。仲裁调解一般是在仲裁审理进行到一定的阶段,例如经过了申诉、答辩、材料的一次或几次相互交换乃至双方当事人出席了开庭审理,案件事实与是非责任基本清楚之后,才开始行仲裁调解。但是,当事人之间的互谅互让必须找到一个妥协点、不能超越一定的度,这个度就是公平合理,因为合同关系本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之权利 与义务的基本平衡。另外,仲裁调解也不同于当事人之间的自行协商,而应由仲裁 庭主持。调解的开始、进行、终止均由仲裁庭的仲裁员共同决定,仲裁庭在调解程 序开始后至宣布调解程序终止前所做的一切鼓励当事人和解的努力,都是体现调解 是由仲裁员主持下进行这一特点,至于庭外和解,经仲裁庭确认后.也可以转化为 仲裁调解。

(4)调解的方式应适当和灵活,尽量利用仲裁程序中适用调解进行的方式。一般来说,主要的方式有:

首先,常用的是由组成仲裁庭的全体仲裁员共同调解,也可以由仲裁庭委托一名或两名仲裁员单独或共同主持调解。

其次,开庭审理时的当庭调解:①仲裁庭与双方当事人分别磋商;②双方当事人自己磋商;③仲裁庭与双方当事人共同磋商。以上三种方式可以交替使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以外仍有调解意愿的,仲裁庭也可以主持书面调解。

(5)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须经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最终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2条第3款的规定:“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因为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是争议当事人之间真诚友好地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书面表达形式,可谓是当事人之间妥协的产物.在其中可能不一定完全按责任的大小决定赔偿或补偿的数额,甚至补偿的方式也可以多样,但最终双方达成的协议须经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最终的同意,并以书面的形式把这种意思表达出来。这样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表现为:

首先,既可以作为仲裁庭按其协议的内容作为裁决的依据,从而有仲裁裁决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其次,也可以依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作出其他安排,例如由申诉人或反诉人申请撤销案件,仲裁庭据此作出撤案决定,协议完全由当事人自觉地履行。

再次,如果最后制作的是仲裁调解书,则与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相同,具有强制执行力。

3、法院调解合同纠纷的程序

法院调解是在合同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就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通过协调达成调解协议.结束诉讼的方式和程序。法院调解的形式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中,由审判人员主持下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进行,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1)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合同纠纷案件后,应当首先决定本案有无调解解决的可能和必要,是否可以用调解的方法来解决。同时要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不能强迫进行调解。

(2)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的,要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组成合议庭或确定独任审判的审判员,需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调解;需要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调解。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应查明事实,理顺法律关系、明确是非责任,这是调解的基础,因此,审判人员要通过阅卷,审查有关征据,询问当事人、证人以及必要的调查工作,要求当事人积极地举证等途径,了解、查明争议事实,分清是非责任。

(3)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审判人员要根据事实,指出当事人的双方的行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并且分清当事人双方在纠纷中的责任大小,同时要引导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般来说,调解协议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提出,但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商情况提出一个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在协商达成什么样的协议时,必然涉及到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一定的妥协和让步,否则难以达成调解协议。所以,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相互之间根据彼此的现实履行能力,未来的业务合作关系,作出一定的让步,放弃一部分权利,承担一部分义务,从而达成调解协议。

(4)经过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批准;调解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批准,并要求当事人重新协商,重新达成合法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依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终结调解程序。

合同纠纷调解部门,合同纠纷调解的种类有哪些

合同纠纷调解的种类如下:

1、行政调解;

2、仲裁调解;

3、法院调解。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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