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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院流程

时间:2022-07-28 15:02:28 作者:作者:魏飞章 浏览123次

合同纠纷法院流程,掌握这几个小细节,不专业的人也能审出漂亮的合同

前言

合同审查是一项细致、严谨的工作,它不是简单的添加、修改,企业如何审查对方发来的合同,本人写过两篇文章,分别是“致老板:定制还是模板?企业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合同”;“专业律师告诉你,对方发来的合同如何审核,几个关键问题要记住”。

但合同审查毕竟专业性较强,且一些小微企业对此不重视,无法严格按照合同审核流程进行相应工作,本文意在给大家介绍合同审核过程中几个实用、简单、方便的小技巧,同时明示几个小细节,希望对企业有一定的帮助。

技巧列举/注意细节

正文别留空白

下划线空白

很多企业合同对于可更改的部分都下划线留空白,如价格、结算方式、合同期限等。如:

在为企业审核合同,或者说在涉案诉讼过程中,我遇到很多企业的合同都在正文部分留有类似上述例子的空白,双方比较在意的除了结算价格外仿佛其他的都无所谓。大部分合同签章生效且一式多份,如果在审核过程中把关不严,导致对方留存的合同留有空白,那么将导致对方可以在相应空白处随意填写对自己有利的文字。本文所列的空白合同期限,对方可以自行书写一年、二年或者五年,这将直接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持续时间,如果该合同为服务合同,己方公司为服务公司,那么己方要么以较低的价格持续服务,要么基于成本考虑自认违约单方解除。退一步讲,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各自在留存的合同上填写对自己有利的内容,那么在诉讼阶段也将导致合同约定不明,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导致事实无法查清,对守约方不利。

可选择空白

对于有选择性的条款,也要按照双方约定,勾选出约定内容,切勿空置。

可约定事项空白

对于可能产生的,合同模板之外的约定事项,要么在主合同中明确写明,要么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再做约定。

如果双方经协商,无约定的其他事项,那么该条款建议直接删掉,或者以斜线的方式划掉。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书写了相应的内容,那么内容外的空白部分,仍需要斜线划掉,防止后期另行添加。最高院曾有判例,雷鸿鸣、梁建学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112号],在该案中,最高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有论述:雷鸿鸣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包括《保证合同》中保证事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

结论

所以说,切莫只关注合同条款中“钱”的部分,也要关注涉及到“权”的部分。

标注页码盖骑缝章

合同盖章的地方通常有四处,末尾签章、首部合同双方、骑缝章和正文更改或手写处盖章确认。大部分企业比较重视的是合同开头和结尾处的盖章,骑缝章和更改部分的盖章被忽视了。在某些案件中,我遇到过双方提供法庭的合同首尾一致,但正文却不同,少页、多页,条款增减不一。骑缝章和标注页码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在审核合同时,我经常在页脚处添加页码,明确列明每一页是“第x页,共x页”,同时如果约定事项较为细致,条款页码较多,则建议顾问单位加盖骑缝章,防止一方改变格式条款。

不是条款都有利于自己就是好合同

我在给企业梳理合同中,遇到过这么一个案例。企业有一份项目合作协议,合同共计18大条。其中对方义务12项目,对方行为导致合同终止7项,己方可以单方解约情形15项(包括更换形象、媒体曝光、转让以及损害甲方权益的其他行为等),对方违约处理问题上更是通篇不退款、支付违约金、支付损失等等。同时合同约定了打印文本,手写改动或其他打印条款无效。

同时。为了显示公司逼格,在合同形象设计上大下功夫,在页眉处添加公司logo和名称,以示高级感和己方的强势地位。这份合同被企业相当推崇并大量利用,但企业却不知道我国法律有一种合同叫“格式合同”,有一种条款叫“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典型的格式条款如网络消费领域的部分合同,如“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诸如此类的约定,被2022年3月15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明确列为格式条款,法院应认定无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一方主张格式条款,法庭在审查过程中通常会查明合同谁提供的,内容是否可以更改,是否限制了对方的主要权利等进行调查。

总之

对于交易双方来说,促成交易合作共赢是最终目的,签订书面合同是为了将双方意思表示立此为证,是为了给双方铺一条携手前行的平坦的路,而非立一座有人上有人下的山。

重视合同名称,不明白就直接写“协议”

合同关系多种多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篇合同篇,在第二分编列举了19类典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中介合同等。除了这19类典型合同,还有像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等非典型的合同。

每个合同对应一个法律关系,每个法律关系都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定情形,发生纠纷就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一个合同名为《买卖合同》,那么发生纠纷在立案时就有大概率为买卖合同纠纷(虽然最终认定合同性质要根据合同内容,并非必然依据合同名称,但合同名称对认定双方法律关系是有影响的,至少会混淆真实合同关系)。

举例说明

企业要将普通纱窗更换为金刚网,联系了乙方来更换处理,那么在起草合同中,那么对方来更换这个行为,是基于《买卖合同》的安装,还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定作,还是基于劳动力的《劳务合同》。企业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到底要签订哪种合同?如果对方工人在更换过程中失足摔落受伤,那么作为企业,如果签了《劳务合同》,那么极有可能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签了定作和安装,那么可能不承担责任。还有如果签订了《承揽合同》,那么符合法定条件,企业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对于真实的法律关系自有专业人士根据物品的购买方、管理和监督力度等进行分析评判,并起草对企业有利的合同。作为没有法务或法律顾问的小微企业,如理解不了,也不要自行明确合同名称,不如不签。

重视附件

附件是合同的一部分

有些合同,尤其是定制类合同,如设备定作协议、软件开发协议。合同简单明了,但一方真正关系的核心问题在于东西是否适用。如设备定作,合同仅明确了定作xxx设备、价款、发货安装质量等,但技术方案、工艺、相关参数、质量标准、实现功能等则需要附件详细列明。如果无附件,那么定作的设备到底需要达到什么功能、要使用什么工艺则约定不明,如果合同附件未经双方盖章确认,且对方不认可,发生争议事的话,便无法考证谁是谁非,最终的结果便不利于提起诉讼方。

至少表面上显得专业

1,很多协议有错别字,这种极低极的错误不要犯。合同要一字一句斟酌,如果连错别字都没看出来,那么要么没审、要么没仔细看。被人发现,至少面子上不好看,企业形象大损。

2,不要自己立法或用失效法律。以前审合同时经常会碰见如下字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这部法律1999年就废止了。还有些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我们没有这部法律。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生效实施,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失效废止,很多企业模版还在沿用《合同法》。如果作为企业合同审核人员,指出相应错误,至少显得专业。

3,使用审阅模式方便他人、方便自己。办公室软件都存在审阅或修订模式,在审核合同过程中建议使用该模式,以便对方能够详细看到删减、变更、批注。同时如果对方认可,接受修订;不同意,拒绝修订。我经常碰到这种情形,合同审核中,对方发来一份审核过的合同,也不标注,我需要重头开始一点点的看,哪变了。多次往来后,又担心对方悄悄改别的地方,又得重头一点点的看。简直就是煎熬和气愤。

4,使用通用字体,如宋体。不同系统和设备可能因兼容的问题出现格式变化,建议多保存。如苹果系统的某些字体在Windows系统中不匹配,导致格式变化或字体不现实,那么我建议使用通用字体,提高效率。

5,重视格式内容重要,格式也很重要。充分利用章、节、条、款、项,全文统一格式。

6,最终版本可以使用PDF或扫描件。......

结语

总之,以上细节或者说是技巧,仅使大家能够有一个相对实用“漂亮”的合同。合同审核和起草毕竟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专业的部分交给律师,他会给你一个专业、漂亮、适用而又可靠的合同。

合同纠纷法院流程,践行“一线工作法”合同纠纷案当日立案、当日调解

近日,江油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做到当日立案、当日调解、当日履行、当日结案,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牛某某、薛某某于2017年1月25日签订了《股份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家具店,从2017年至2019年二被告均与原告对家具店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算并将原告应当分配的利润款付清。但自2020年至今,二被告未将核算情况告知原告,也未向原告支付其应得的利润款。原告于2021年4月和9月两次起诉至法院后撤诉,后于5月23日第三次再次起诉。

为审理好该案,承办法官王翠翠在庭前仔细审阅了案卷材料,主动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召开庭前会议,了解案情。经过承办法官不断进行法律释明与耐心调解,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最终原、被告双方自愿当庭达成协议。因双方已经丧失了合伙基础,一致同意解除签订的《股份合作协议》,由二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了合伙清算款共计34000元。

此案的圆满解决体现出江油市人民法院秉持着快审快结、能调则调的原则,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将“优化营商环境、守护公平正义”的宗旨贯彻在民事审判的全流程之中,充分发挥了法院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人民权益方面的作用。

(来源:江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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