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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时效几年

时间:2022-07-28 06:32:27 作者:作者:剧思茵 浏览98次

合同诉讼时效几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一文看懂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含义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期限,我国《民法典》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0年。

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无效。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应当在3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提出起诉,否则,在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后,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举个例子,《借条》如果有还款期限,就从期限届满的第二天计算3年的短期诉讼时效;如果借条没有写还款期限,债权人就可以在20年内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是,债务人明确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在债务人作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之日起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而《欠条》就不一样了,因为从出具欠条之日债务人就应当还款,所以,从出具欠条之日同时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但是,以下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可随时进行主张:

1、请求银行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兑付国债、金融债券请求权。

2、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3、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4、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5、公司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

6、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三、诉讼时效起算的具体规则

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简而言之,从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既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也知道侵权人是谁。

在具体确定短期诉讼时效3年起算点的时候,下列情形需要注意:

①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④不能确定债务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⑤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⑥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从侵权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

1、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包含两种情形:①3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经过;②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不影响权利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同时,权利人仍然可以提出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是,如果债务人在诉讼中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将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但是,法院是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也就是说,在庭审过程中,即使法官知道原告的债务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只要被告不提出抗辩,法院就不得提醒被告,更不得向被告释明该规定,这一点也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诚实信用原则。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不得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其中,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均属于“同意履行义务”。

注意:债务人仅“承认债务”的不属于“同意履行”。

3、在实务中,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如果债权人及时应对,采取以下办法的,债权仍受法律保护:

①权利人与债务人就原债务重新达成还款协议。也就是说让债务人重新出具欠款凭证,如《借条》《欠条》《还款计划书》等手续。

②权利人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到期债务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要有催收债务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

③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的本息,也视为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当债权人主动催要债务或者提出起诉,都能重新获得3年的权利保护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20年,同时应当保留相关催款的证据。

1、在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的事由消除后、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但是,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断和中止。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申请支付令;破产、申报破产债权;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强制执行;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3、诉讼时效的中断具有涉他效力:

①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除非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

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六、普通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注意:最长诉讼时效20年不能中断或者中止。

合同诉讼时效几年,珠海律师实务|诉讼时效的5个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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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律师实务|诉讼时效的5个法律要点

《民法典》第188条:统一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律延长至3年,且起算点新增一个“义务人”为必要条件。“义务人”也即如债务人、侵权赔偿义务人、合同违约人等。如果不知道“义务人”,可视为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189、190、191条:明确规定三种特殊情形的诉讼时效规则情形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借贷关系下的分期还款。)情形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如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而未成年子女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情形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考虑到未成年人对自身权益维护的弱势,特意用年龄段来明确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

《民法典》第194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重新计算6个月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如台风、地震、洪水等);(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待确定了再行计算);(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如被非法拘禁);(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民法典》第195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重新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如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向借款人提出还款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还款请求);(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196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如请求拆除危楼);(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返还属于己方产权的房屋);(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未成年子女主张父母支付抚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对上述内容,《民法典》进一步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采取协议的形式给以变更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也不能预先放弃,否则也属无效。

1.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向债权人出具利息欠条而未主张借款事实,视为该利息欠条与借款事实无关联,不能导致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

案例要旨: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向债权人出具了利息欠条,是加重债务人义务,应视为该利息欠条与借款事实无关联,该行为不能导致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在无其他书面证据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及担保人主张借款事实的情况下,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期限仍应按未约定还款期限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二十年计算。

2.人身损害需要经过医疗鉴定才能确定损失数额的,诉讼时效应自各项损失确定之日起算

案例要旨:人身损害需要经过医疗鉴定才能确定损失数额的,诉讼时效应自各项损失确定之日起算,即受害人知道其所遭受实际损失数额之日,不宜简单以受伤之日为起算点。

3.诉讼时效的起点并非判断一般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而是判断被侵权人本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

案例要旨:诉讼时效的起点并非判断一般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而是判断被侵权人本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且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应当以被侵权人是否认识到诊疗行为及其结果的非法性为判断内容,此外被侵权人所患疾病的具体情况对判断结论具有重要影响。

4.责任保险诉讼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案例要旨:责任保险诉讼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责任保险事故由客观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民事责任的确定两部分构成,仅发生客观事故并不能引起责任保险事故。因此,民事责任确定之日即为涉案保险事故的发生之日。

5.因责任险产生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计算

案例要旨:涉案保险公司承保的保赔险属于责任险,责任险的保险事故应理解为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赔偿责任确定之事件,被保险人只有在责任确定后才能向保险人提起索赔,因此,诉讼时效应从法院关于赔偿责任确定的判决生效之日计算。

6.依据确权生效判决主张不当得利诉讼时效应从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算,被告应对其获利支付对价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要旨: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中败诉一方依据该案生效判决向胜诉方主张其已支付的房屋所有权对价所发生的争议应当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该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时效应当从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算。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支付了购房款,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被告取得所有权,如不能证明已支付对价,其因此取得的利益正是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两者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对其获利支付对价举证不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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